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报道了辽宁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由于这篇报道涉及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于1月4日赴京对该记者进行拘传。
我曾经撰文感慨今日中国“诽谤罪,多少罪恶假汝以行!”不幸的是,2008年新年刚过,“诽谤罪”不仅有增无减,而且变本加厉。
究竟是不是“诽谤罪”,相信在经过若干关于诽谤案的公共讨论后,读者早已心知肚明。至少,如果有人确信自己因为这则报道而遭受了人格和名誉上的损失,那么他应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此事与张书记无关”,或找“全县人民”来冒名顶替。
公众人物如何面对舆论监督?有关媒体报道与诽谤罪之间的权利界定,国外并非没有可供参照的经验。这方面,随着中国社会的开放与媒体的进步,发生在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沙利文状告纽约时报案”早已广为人知,并且一次次成为人们引证的重点。
1964年,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城警察局长沙利文状告纽约时报,认为该报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骚乱时滥用武力的报导中损伤其名誉,并要求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然而官司打到联邦法院后沙利文被裁定败诉。沙利文之所以败诉至少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尽管美国强调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但是它同样强调公众人物需要让渡个人的部分隐私。作为警察局长,沙利文必须以公众人物的身份接受舆论监督,因为国民的知情权高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二是媒体报道在时间安排及公共空间建设方面的特殊性。联邦法院认为,只要媒体报导不构成“实际恶意”,而且对事实有过查证,那么,不论事实真相如何,这一切都不构成故意的恶意中伤。
透过联邦法院的一纸判决,足见美国不遗余力地从制度上保障国民言论权利与舆论监督的良苦用心。
我国《宪法》更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舆论监督之必要性更是全社会共识。显然,从推动社会进步与社会权利发展的角度出发,那些针对公共生活的批评或者负面报道,不但不应受到打压,反而应该鼓励,因为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而言,负面报道并不必然代表负作用,只要积极应对,负面报道更是生产力,是社会进步之源。
调查记者的待遇日益为人们了解与同情。除了新闻界的自觉,更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有识之士为推动“立法保护新闻工作者基本权利”努力不懈。“西丰拘传案”的从天而降,让我们再次看到了从制度层面保卫舆论监督的必要与迫切。谁也不能否认,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唯有保护好媒体与社会的言论权利,才能更有效地动员全社会力量,才能更有希望地应对转型时期的千难万难。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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