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的这一报道引起了我的深思。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然而,对于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法律上中止了对其进行的刑事追究,但是在日后的刑事诉讼中,却没有规定其近亲属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法官可以拒绝死亡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这样,阎根就根本无法通过自身的陈述,来改变法官对于他死去儿子犯罪事实的认定。
程序正义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的两个基本原理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而上述状况显然有违程序正义。任何案件,只要涉及对于当事人行为的认定,就不能缺少听取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已经死亡。这个道理很简单,其一,即使当事人已经死亡,但是当事人有近亲属,法院判决对于当事人的否定性评价,会影响到社会上对于当事人近亲属的评价,当事人的近亲属当然有权利走上法庭申述意见。其二,被告人虽然已经死亡,但是,如果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犯罪行为,那么其他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可能就会以此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遗产就可能被要求偿还相关的债务,这个刑事判决必然会影响到被告人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当事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不能出庭辩护,其他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完全可以将罪行推到死亡的被告人身上,从而推卸自身的责任,这将使法律的公正判决无法实现。
在涉及死亡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法院判决涉及对死亡被告人的评价可能是难免的,但是,这种评价的得出,一定要符合程序正义,要具备让相关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前提。因此,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增加死亡被告人近亲属参加诉讼的权利。我们虽然承认检察机关有“客观公正”的义务,但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有自身的诉讼追求,也会出现与被告人乃至被害人不同的立场,《刑事诉讼法》为此还专门规定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刑事诉讼的程序。既然与检察机关诉讼立场相近的被害人有权参加诉讼,那么,死亡的被告人近亲属就更应当参加诉讼,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英国法官丹宁勋爵说:“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这话不知激励了多少人为追求法律正义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今天,我想说的是:“实现程序正义,即使被告人已经死亡。”我们不能因为被告人死亡就将程序正义搁置。这是对死者的交代,也是对生者的交代,更是对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交代。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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