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广州规定行政负责人不能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广州市总工会召开新闻通报会,详解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表示,《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他说,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近年都组建了工会,但其中50%以上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是由行政管理负责人兼任的。(《新快报》12月9日)
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原来在广州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中有50%以上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是由行政管理负责人兼任的。工会简单地说就是工人的自治组织,是工人组织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所以,如果是由工人自主地选举工会领导人的话,我相信绝大多数理性的工人不会选举行政管理负责人做工会主席。
所以,50%以上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是由行政管理负责人兼任问题的核心,我以为就在于,工人选举工会领导人是否是自由选举,工会领导候选人竞选工会领导时,是否是真正的竞争性选举,而不是过场面,或者指定性的等额选举。
我以为,出现50%以上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是由行政管理负责人兼任的现象,恐怕有这么几个原因:首先一点的是,在许多企业中,工会的选举根本就是被资方控制,所以才会有行政管理负责人与工会领导合为一体的现象;其次,资方这种控制工会的做法,在追求GDP的地方政府和工会组织中,并没有引起重视,他们或明或暗还支持这种做法。
所以,我虽然赞同在《办法》中加上“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规定,但我以为这仍然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因为只要企业控制工会选举仍然存在,那么,企业仍然可以找到代理人来当工会的领导人。因此,我的建议是,必须打破一些企业存在控制企业工会选举的现状,让工人真正能自己选举自己合意的工会领导人。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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