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1月6日《新 京报》)
这真是一则好消息,职工带薪休假不仅将成为现实,而且有专门制度作为保障。
笔者觉得必须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相关责任追究进行强化和细化,否则,在执行中职工权利很难得到维护与保障。此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该享受带薪年假。但目前,国家并没有对带薪年假具体执行办法作出规定,有很多私营企业不给员工带薪年假,员工对此无可奈何。国务院这一带薪休假的新规定应该从相关条款上堵塞这一漏洞,让带薪休假真正成为职工的可诉权利。
首先是明确补偿这一块的相关责任。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那么,如果单位不予补偿怎么办?应规定职工可以据此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并可获得双倍补偿,企业还将受到经济处罚。其次,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执行带薪休假规定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应明确相应的处罚细则,并规定对这样的违规企业要公开曝光,便于在具体执行中操作。
如果没有配套制度的跟进,企业职工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职工很难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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