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火车出站时被验票、撕票,目前是很正常的事,但石家庄的刘先生却认为铁路部门的撕票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刘先生认为,车站工作人员对他在出站时进行的验票是对他“逃票嫌疑的假设”,是“有罪推定”,且在短时间内限制了自己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
现如今,任何指向公权、附带公益的“叫板”都会引来民意的鼎力支持。这一次也不例外。消息传出,刘先生得到了网民的热“顶”。
火车站出站撕票的行为,此前有些非议,主要是因为有出差者需要报销,万一把票撕碎了,有些麻烦。但车站方面似乎也有自己的苦衷:车票既然被规定为“三天内有效”,那么为了防止车票被反复利用,回收或做撕角等标记,似乎也不是难以理解的。更何况,作为过期车票,被人利用,通过挖补手段造假,最后坑害的还是旅客。
因此,对于车站撕票的问题,并不是一个事关根本原则的行为,应该通过充分的舆论协商,达成比较实用也能很好被接受的一致。过度地敏感,把它非要上升到“有罪推定”、侵犯人格尊严的地步,这样的思维可能有点“防卫敏感过当”的嫌疑。想想看,超市出门、书店出门,提着行李从飞机场出来,不都要检查票据,并在票据上做记号等处理吗?
非要从权益的角度出发,或许可以认为铁路与乘客是一种“合同关系”,火车票属于旅客个人,不得随意“侵犯”。但如果从现代契约的角度考虑,车票作为铁路部门与旅客之间的“合同书”,在运输过程中铁路承担意外伤害的责任,而旅客出站的时候,这样的运输合同也就同步终止了,验票撕票销毁了这个作废的合同,似乎也并不违反所谓的现代商业原则。
我觉得,刘先生现在面临的真问题是:个别车站门口检票员长期以来养成了高高在上的傲慢态度,对于乘客缺乏服务观念,吆三喝四;在解释车票回收与做出撕票动作时,可能动作比较夸张,撕痕过重等。这些问题有没有?有!不仅有,而且相当普遍地存在。对这种现象进行投诉,甚至起诉,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是消费者一项基本的权利。
公共话题的讨论必须重视“公道性”,避免意外的伤害力与话题放大的后果。就火车站出站撕票来说,这有关服务态度,却不关人格尊严。对铁道部提出建议,通过技术改进的方式,让出站验票更“温和”一些,这是必要的,但非要把这样一个服务态度的问题,贴上“公益”的标签,上升到“侵犯人权”的高度来讨论,很可能令大家的公益意识被“泛化”了,并不利于公民社会成熟心态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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