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陕西)富平县法院法官王亚光因为背负了“抗上”的罪名第一次进京上访,在嘈杂的人群中,他的大盖帽和那身笔挺的法官服显得格外醒目,有人忍不住问:“法官也上访?”
在经历了12年的漫漫上访路之后,2006年11月中旬,法院终于下发“红头文件”为已56岁的他“平反”:他并未违背审委会决议制作判决书。 这期间,“免职、旷工扣发工资、公务员考评不称职、待岗”一股脑儿地强加在王亚光的身上(《华商报》11月22日)。
12年间,作为上访者的王亚光和其他孤独无依的上访者一样,面对权力的傲慢与霸道束手无策,他的法官身份没能给他带来任何庇护。在中国,一个法官,除了是法官,还是国家公务员体系中的一分子,法官的任免、考评、工资发放乃至责任追究,都与行政权紧紧捆绑在一起。
虽然上下级法院之间,在理论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某一法院内部,院长、副院长与其他法官之间,却是不折不扣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副处、正科等行政级别相比起几等几级法官,对于这些司法工作者而言,更具有身份的决定意义。也因此,为众法官所追逐的法院院长一职实则是法院的行政长官,而非该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当“法院院长”一职不是司法意义上的“法官”,而是行政意义上的“大官”时,把一个小学文化程度的舞女弄进法院当法官,或把一个坚持护法却不太听话的法官免职或勒令待岗,都没什么好奇怪的。因为这种种,作为“大官”的院长完全可以“一张嘴说话”,“一支笔定调”。
若法官之间有上下级之分,审判所亟需的独立精神就不再存在了。法官们平起平坐,是司法独立的象征。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恪守的法治之基,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在于:司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或干扰。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然而司法体制的现实却是却把“院长”锻造成了一个个法院的“国王”,法官们都成了“院长”的臣民。就连副院长及其他“院领导”也不例外。王亚光案中,对“抗上”的王亚光的处分,看似“党组”的集体决定,然而在后来的调查中,原党组成员一致解释,“将王亚光离岗上访视为旷工并扣发其工资,是迫于院主要领导的压力。”当“党组”作为一个集体都无法抵御来自“院主要领导”的压力时,我们如何保证一个小小的“不听话”的法官能够从他的“抗上”这个“一个不能原谅和宽容的错误”中免责?
出路倒是有的,那就是司法独立一途。也只有把我们的法院院长还原为“法官”,才不会发生“院长”打击法官的悲剧;也只有保障法官个体能够独立审判,才不会有王亚光法官坚持护法的所谓“抗上”之说。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