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媒体上几次见到司法腐败的例子,从武汉、到阜阳、到长沙、到深圳,少数法官“前腐后继”,其中还曾戴有“明星法官”的光环。司法腐败频仍,英国大哲培根的一句名言也不时被引用,来证明司法腐败的严重后果: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培根这句名言在中国流传甚广。不但法学家时刻将“水源说”挂在嘴边,籍由大众传播媒介的反复引用,许多普通公众也都熟悉了这句法谚。
培根的“水源说”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英伦,确有其精辟之处。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为适应社会发展及时代进步,以判例为立法工具不断发挥司法能动性。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法官的判罚对于后来者是有拘束力的,所以“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就好比污染了水源”。而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判案不但应“以事实为根据”,更须“以法律为准绳”、而非“以先例为准绳”,一个法官腐败做出了一个枉法的裁判,只是个案的枉法,并不致影响法律条文本身。换句话说,在中国,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却并不毁坏法律的内容——它只污染水流而不致污染了水源。
法官腐败在中国会不会污染“水源”,我的回答仍然是:“会!”只不过,不是一个法官的一次裁判不公、而是不断出现的法官腐败污染了司法公正的“水源”。当“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成为一些法院的一条司法潜规则时,当“吃了原告吃被告”成为某些法官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时,我们理应从制度的源头去探究司法腐败的源头。那些“明星法官”曾经满怀法治理想,曾经励精图治干出了一番光辉业绩,他们知法懂法用法执法,却最终跃入腐败的深渊。我们不相信“天生犯罪人”,也理应追问并非“天生腐败者”的法官为何要腐败?为何能腐败?为何敢腐败?污染了司法清明的“水源”到底在哪里,是培根所云的“意志薄弱”吗,还是“时代的恶习”,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有一段关于“加强法官廉洁制度建设”的讲话,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的确,只有好的制度,才能令意志薄弱者坚强,也只有在制度的庇护下,做为人而并非神的法官才能抵御“时代的恶习”。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