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试图跳槽的飞行员,花了近一年时间,得到了法院终审判决的支持,却至今不能如愿,因为雇主以行规为据、拒不执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代表国家权威的法院判决遭遇行规“叫板”,这个现象反映出了我国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的一个老问题:曾经适用过的一些地方法规和行业法规没有及时清理和废止;有立法权的部门出于私利制定的倾向性行规未经审核,由此导致了下位法与上位法“掐架”的怪现状,让人们维权时无所适从,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去年11月,东方航空江苏分公司9位飞行员集体辞职,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未果后,最终走上法律程序。10月中旬,南京市中院终审判决:辞职飞行员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航空公司应按规定办理技术档案的封存保管和转移手续。但东航江苏分公司则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一份“规范飞行员流动的规定”为依据,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这两年来,飞行员跳槽纠纷屡见报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航空公司不放行,即使飞行员愿意付出高额违约金。事件大量产生有其背景:随着中国民航市场的开放,一批民营航空公司加入了竞争。飞行员由于专业性强、培养期长,一时难以增加供应而成为抢手货。为了保住宝贵的人才资源,许多老牌航空公司都千方百计“设卡”阻止飞行员的工作流动,最常用的手段是扣住飞行员的技术档案,而技术档案是飞行员从业必备的资料,直接影响到飞行员劳动权的实现。
民航部门还利用制定行规的权力,出台了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规。今年9月2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每年确定允许流出的飞行人员比例,每年允许流出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东航江苏分公司就是以这份文件为依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从这些情况来看,所谓的行规并非出于保障公平竞争的考虑,而是为了保护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垄断地位。
按照法理,效力高的是上位法,效力低的是下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否则下位法是无效的。而制定法律的机构的级别规格也是决定它们关系的因素之一。在这一案例中,民航华东局的《决定》连“下位法”都算不上,必须服从法院依据《劳动法》做出的判决。换句话说,飞行员的劳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民航公司不可用行规剥夺。
行规大过法律并非仅此孤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和公共管理都面临着重大变革,需要通过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来建构制度平台,有些在法律还属空白时就已先行出台。另外,由于法律的制定更为严谨,程序较长,行业规范性文件则更为灵活,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跟进,也造成行规在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
但是,及时修正相关的地方和行业法规却是十分必要的。一是行规从出台到目前的时间差很可能导致其执行依据不再合理。比如,有些地方迄今仍以上个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拆迁补偿办法来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从而引发了许多矛盾和冲突;二是这些年来国家法律不断在进行调整完善,也需要清理杜绝上位法与下位法相冲突的现象。这项工作需要常规化、制度化,因为它关系着科学执法、保护公民权利和依法治国等诸多重任。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