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闯黄灯暂不处罚凸显民意价值
在这个社会分层的年代,也只有为民意深度介入公共决策提供更宽敞的路径,让各种话语不被搁置,民意才能集纳起最大的智慧与力量,让相关决策和执行,体现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
“闯黄灯扣6分”是开年以来最受热议话题。昨天,公安部交管局专门下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争议不到一周,官方做出了回应,这个结果是尊重民意的表现,值得肯定。当然,公安部做出“暂不处罚”的决定,给人的感觉,是公共管理上演了一个“乌龙”。如果之前能充分尊重民意,事情也不至于如此尴尬。
必须强调,公安部“暂不处罚”,并不意味着“闯黄灯”就正当,就不需要治理。黄灯作为红绿灯之间的缓冲,意义和功能如果得不到敬畏与遵守,必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换句话说,治理闯黄灯没有问题,有问题的只是治理的方式。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也都对闯黄灯进行处罚。
这次争议,很大程度上也不在于要不要处罚,而是延伸到相关公共建设和公共管理的具体问题。比如,硬件装置是否缺位、处罚扣分力度是否适宜等等。所谓“史上最严交规”,不是一道非错即对的判断题,其中太多模糊地带未厘清,便匆匆上马施行了。
立法、行政、司法的力量,如果得不到民意支撑和认同,注定会失灵。公共决策应该让民意走在前面,否则出台之后就难免招致民意吐槽。类似教训尽管太多,但“包办一切”的旧思维,仍未根本改观。但愿这次“乌龙”能聚焦一种最大价值,就是利用好民意。
在这个社会分层的年代,也只有为民意深度介入公共决策提供更宽敞的路径,让各种话语不被搁置,民意才能集纳起最大的智慧与力量,让相关决策和执行,体现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
“暂不处罚”,说明治理“闯黄灯”摔倒在不尊重民意上,由此得到的启发应该是,让民意参与讨论,让“闯黄灯”的定性和处罚细则与法律法规实现有效对接,让相关执法行为更好满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这种公共讨论本身,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汽车文明和安全精神。
延伸阅读:
人民日报:释疑“抢黄灯”四大问号
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车辆可继续通行,不视为“抢黄灯”。车到路口减速慢行,以20—30公里/小时的速度,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可尽量避免追尾和“抢黄灯”。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交规,对闯红灯、开车打电话、不系安全带等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得到人们的赞许和拥护。不过,关于“抢黄灯”扣6分的规定则引发了争论。针对大家关注的四大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公安部、地方交管部门和相关法学专家。
疑问一:黄灯的功能变了吗?
网友:抢黄灯也罚,闯红灯也罚,是不是就没有黄灯存在的必要了?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不应当认定为抢黄灯。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要停止通行。现在把红黄灯都视为“闯”,是不科学的,不符合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初衷。
这位负责人说,黄灯原本是对司机以警示、对交通以缓冲。之所以做出如今的规定,是因为近年来在黄灯时区内发生了不少交通事故。而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甚至使原本是警示灯的黄灯变成了“加速预告灯”。“抢一秒,毁一生。”抢黄灯也许节省了几秒甚至是一秒,但可能就会发生车毁人亡的惨痛事故。必须提醒广大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车通过路口时一定要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间距,不闯红灯,不抢黄灯。
广州交警部门介绍,黄灯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为绿灯和红灯之间创造一个缓冲期,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利用这段时间清空路口,为接下来的异向车辆行驶腾出空间。“如果大家都抢在黄灯内冲过停止线,路口根本无法净空。”
“在公安部新令实施前,黄灯是一个提醒的标志,在这个‘缓冲地带’基本不进行处罚,除非在明知道黄灯亮起还加速冲过去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在这种情形下,多数司机甚至一些交管部门都不把抢黄灯视为违规行为。同时,抢黄灯行为也使行人、非机动车过马路的时间客观上被缩短,侵害了这部分人群的通行权益。这是公安部决定严厉处罚抢黄灯行为的初衷。
疑问二:处罚“抢黄灯”易致追尾事故?
网友:正常行驶,前车见黄灯一脚急刹,我给他撞出去一个车身……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认为,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之前,就应该履行减速缓行、停车让行的义务。网友反映的“刹不住车导致追尾”的情况,很多都是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违规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据此,并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一般情况下,在路口时速度应不超过每小时30公里。如果是在这个速度范围内的话,只要驾驶人注意力集中、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行经交叉路口时减速慢行、谨慎驾驶,“抢黄灯”和追尾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说,机动车应减速缓行、停车让行。至于有司机反映,在判断自己黄灯亮时是否越过停止线上存在难度,他认为,这是个习惯问题。通过路口时司机若能降低车速,应当能够较好地作出判断。
广州交警部门称,驾驶员只要严格按照通过路口时“一慢二看三通过”原则驾驶,一般不会出现黄灯前“刹不住”,或者“被追尾”的现象。
疑问三:倒计时信号灯能否推广?
网友:我觉得有些地方倒计时提醒挺人性化的,推广开来多好啊!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是否设置或者改建倒计时信号灯,各地应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机动车数量、交通流量等情况决定。公安交管部门将认真听取意见,积极采纳、不断改进。
据了解,目前,倒计时车行信号灯主要是在采用固定放行时间的路口使用,因为这些地区交通流量相对少,通过率也固定。而智能红绿灯更多的是在交通流量相对多、通过率不太固定的路段。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倒计时红绿灯从技术角度来说,已经具备条件,但在推广上较难,因为公共投入太大,且改造会在一段时间内造成交通混乱。对于一些人口较少、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来说,设置倒计时红绿灯的成本较大,不太符合地方实际情况;对于北京这样的超大型城市来说,交通信号灯需要根据车流量的多少进行智能控制。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倒计时红绿灯进行推广的难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锦光认为实行倒计时红绿灯,其利要远远大于弊。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规则指引的确定性,并由确定性带来的安定性和明确性。
疑问四:为何各地“抢黄灯”处罚不一?
网友:看微博上有的地方表示不处罚有的地方又要处罚,到底怎么回事啊?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在全国具有普适性,各地也应该按照同一标准贯彻实施,因此,各地关于抢黄灯的处罚也应该是一致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大家之所以关注到执法技术问题,还是因为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锦光说,目前对抢黄灯进行取证在技术上应当不存在难点,完全可以参照闯红灯的取证方式。之所以各地执法不统一,一是,公安部第123号令对抢黄灯与闯红灯的处罚完全相同,让司机在认识上难以接受;二是,在技术上还没有将闯红灯的取证方式运用于抢黄灯,难以识别越线与未越线两种情况。
“目前存在着执法上的困境。”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对于交通执法部门来说,要进行“抢黄灯”的取证是非常不容易的,除非对城市所有的路口进行改造、全部安装摄像头或报警装置,或者安排大量的警力24小时在路口值班或在监视屏幕前一帧一帧地进行查看。所以,更大的可能性是,交管部门只能对抢黄灯的行为进行突击检查。但它同时会带来选择性执法的不公,造成法律法规权威性下降等问题。
中国网:黄灯之争关键在提高不闯的可控性
增加黄灯规则的可控性,不光是信号灯改造的技术性问题,而是在此类法规出台前,应该有一个广征民意,让民意前置,提前介入相关博弈,集思广益,互相妥协,最后达至一个都可接受的平衡的过程。
不出预料,元旦起实施的一批新法新规中,最惹起争议的,还是“最严交规”。而交规中最具话题性的,则是“黄灯规则”。因为新规加强了对闯信号灯的处罚力度。黄色信号灯本是用来净空交叉路口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在黄灯期间继续通行,未越线的不得通行。
而1日起实施的新规123号令,“闯黄灯”将被依法罚扣6分。也就是说,你胆敢或不慎闯两次黄灯,分也就“自动清零”,又该回炉了。从网上和媒体反馈来看,黄灯新规第一天,只要知晓新规要义的驾驶员,基本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开个车都心惊胆战,和交通灯斗智斗勇。
即便如此,施行首日还是一度出现一些交通混乱。比如见黄灯急刹,各地追尾事故多发;实际操作中,因物理惯性和车制动性,司机普遍反映很难掌控见灯即停;还有网友称这还将给本就拥堵不堪的交通再次添堵。(1月2日 《新京报》)
虽然交管局解释,考虑到车辆制动距离、安全车距等因素,黄灯亮时,只要车身任何部分已越线的,可继续通行,不应认定为闯灯。其实,这应和之前约定俗成的“抢灯”习惯一致。
只是“闯黄灯扣6分”新规骤出,倒是对那些开车一向安分守纪的“胆小”司机,造成莫大心理压力。前日晚上就有京城网友发微博晒自己以身试法的惨痛案例,见灯急刹,然后被后面一车追尾,大假第二天怕要耗在保险理赔上了。他还提到,和北京出租车师傅聊黄灯规则时,的哥的京式幽默还是那么内涵亮眼:“黄灯规则最终多半不了了之了,不信你等节后保险公司上班看看。”
有好事网友以北京城为例算过一笔账,假设两公里一个交通灯路口,假设都是十字路口,那么就有近6000交通信号灯。那么不管是取消黄灯,还是改用数字指示的信号灯,包括重新布线,改造整个智能交通信号系统,最后投入的直接改造资金都是个天文数字。这还不包括交通质量和上班时间损耗等隐性成本。
而在北京交管部门表示,暂不考虑安装倒计时信号灯等前提下,也有媒体小编亲自驾车微体验了一把。发现就算所以信号灯都是正常情况下,要百分百不闯黄,只能在进入距灯30米内时,车速降至10公里内,还有保证随时能正常刹住。如此则开车完全变成一种高度紧张的强迫症状态,这不但不利放松驾驶心情,似乎也不大好根据路况适时调整车速,快车代步的舒适性就大大降低了。引来争议,也就在所难免了。
其实,严守交规,以严格执法来培育良好的汽车和交通文化,增强公众守法意识,减少交通事故,这些大家都是拍手称快,乐见其成的。关键在于,如何让严规合乎民情,让守法不是一件高成本高难度的事儿,增加守法的可控可操作性。这才是黄灯规则带给我们的深层思考。严规不是为了钓鱼执法,遵守交通信号指示,是切实可行且简便易行的,这才能保证每个驾驶员都能严格遵循。
增加黄灯规则的可控性,不光是信号灯改造的技术性问题,而是在此类法规出台前,应该有一个广征民意,让民意前置,提前介入相关博弈,集思广益,互相妥协,最后达至一个都可接受的平衡的过程。只有法律法规,都是利益相关群体早已达成广泛共识性的可操作性的东西,执行起来才会顺风顺水,才不会一波三折,或者半途夭亡。
黄灯规则如是,其他公共政策亦如是。而深圳暂不处罚机动车闯黄灯,完善细节,进一步缓冲,循序渐进改革,也是一种提高政策执行可控性的现实路径。
羊城晚报:最严交规需正视“被违章”焦虑
如何科学、合理设置限速标准及其变速以减少驾驶人陷入“被违章”的陷阱,急需相关部门探讨解决。否则,就难以回避“限速为创收”等公众质疑。
新年伊始,修订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如期施行。因其加大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故意遮挡车牌、开车打手机等方方面面违法行为的扣分和罚款力度,而被称之为“史上最严交规”,也成为新年公众话题的大热门。
毫无疑问,新版交规彰显严惩交通驾驶陋习、遏制交通事故高发的决心,更彰显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尊重。近年来,全国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6万人,是全球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足以警示实施“最严交规”何等必要,甚至可以说再严厉也不为过。
然而,任何规则之威力既来自于严厉,也唯其执行规范、合理而更具效力,赢得认同。有网调显示超过七成网友赞同“最严交规”,可谓叫好声一片。然而,与其他领域的严厉惩罚措施一样,新版交规施行仍难免有让人忧心之处。“新规很好,但细节需要完善”之见尤具代表性。
公众所以有如此之见,并非空穴来风或者杞人忧天。一些城市快速路的限速布满“陷阱”就是其一。像广州华快、新光等快速路和内环路限速过低且变化频繁,由此易造成驾驶通行效率慢和来不及反应而“被违章”挨罚,已遭众多网友吐槽。如何科学、合理设置限速标准及其变速以减少驾驶人陷入“被违章”的陷阱,急需相关部门探讨解决。否则,就难以回避“限速为创收”等公众质疑。
其次,新规严厉无情的威慑之下,驾驶人自然诚惶诚恐提防误触违章红线,而交通灯设置是否合理和电子眼是否存在“带病”拍摄,必须事先认真检讨。去年7月,广东省审计厅披露一份“问题电子眼”数据显示,有4市7套(台)电子眼设备超期未送检,部分地区电子眼故障率高。质监部门的数据则证实,全省近万套“电子眼”送检率不及3%,电子眼大户广州市仅4台送检,东莞、深圳等市为零。由此不免让人忧虑:这是否冰山一角?其中有多少违章罚单是“坑爹”?倘若不消除电子眼“瞎拍”之病,势必误伤无辜。
尚需指出的是,新交规对普通车辆违章执罚相信不会有难度,但仍然面临某些社会现实的挑战。诸如:对“有头有面”的人、政府部门公车,特别是特种车肆无忌惮违章的处罚,能否一视同仁、不会手软?能否杜绝依仗权势、疏通关系或花钱消除违章记录等现象?司机出事要倒查考试发证民警是否查得下去?这些问题能否解决显然仍有待检验。
正如“醉驾入刑”之后还有人铤而走险,从查出的案件来看,除了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之外,不少醉驾者就是自认为“有头有面”或“有钱可以摆平一切”而有恃无恐。因而,“最严交规”能否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关键还在于执行力度。如果回避不了“刑不上大夫”或者被“金钱万能”所左右,损伤的就不仅是法规的严肃性,且践踏社会公平正义,致执法部门丧失公信力,其害至深。
概而言之,任何规定固有其刚性,执行效果好坏还在于人。客观讲,正常状态下,驾驶人故意违章毕竟是少数。所以,新交规施行,除了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行车环境使驾驶人遵章守法有先决条件之外,执法部门坚决捍卫法规不打折扣的尊严同样是不二的选择。最终,使“最严交规”推动更多人文明驾驶、最大限度减少车轮下的悲剧成为可期。
新华网:只靠“史上最严交规”是不够的
如果一味罚款、扣分,怕是司机受罚后知道这处,却还有下一处违章在等着,并且心中时时提心,事故或更易发生。对于这种扣分多发地,管理部门也应反思,是不是自身也有该被“扣分”的地方。
近日,不少媒体都对将于明年1月1起实施的“史上最严交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了解读,时速50%以上扣12分、过人行道不按规定避让行人扣3分等新规定对于减少交通事故、文明行车无疑裨益良多;但与同时,“最严交规”亦需有完善的交通标识设施等作为配套,否则只重罚而不注重引导,不仅车主“伤不起”,也会违了新交规的初衷。
例如超速,过快的速度极易导致交通事故,严罚是必须的;但如果标识不清,司机搞不清楚所行驶路段的车速到底该是多少,那么无心为之的超速怕是会让不少车主觉得“冤枉”,有些司机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多次超速而不自知。
目前,国道行驶限速普遍为70公里/小时或80公里/小时,但遇村庄等路段限速会突然降至50公里/小时甚至是40公里/小时,一些路段两旁树林茂密,限速提示“躲”在树丛中,司机稍不留神就会超速50%以上。与此类似,不少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限速也让司机“犯晕”。如,高速公路上普通限速120公里/小时,但经常遇到一会限速100公里/小时、一会限速80分里/小时的情况;有的城市道路退速60公里/小时,但两红灯之间限速40公里,超速甚至是严重超速不经意间就会落到身上。
这种非故意超速,虽说也有危害,但只要多加引导,标识更清楚、醒目,估计会少很多,而如果一味罚款、扣分,怕是司机受罚后知道这处,却还有下一处违章在等着,并且心中时时提心,事故或更易发生。对于这种扣分多发地,管理部门也应反思,是不是自身也有该被“扣分”的地方。
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交通安全与顺畅,执法的目标自然不应偏离这一宗旨。然而目前还有些部门,不仅不主动引导司机遵法,还有意“隐蔽”标识、“放纵”违章,把交通处罚作为“摇钱树”、“提款机”,难怪有的车主怀疑,有些违章是掉进管理部门故意设置的“陷阱”。
治理交通乱象用“重典”可以理解,也有必要,但交通管理部门绝不能只罚不引,只堵不疏,否则搞得广大车主出行无所适从,这对于提高交通安全效果未必好。此外,“史上最严交规”亦应一视同仁,别让遵法的司机苦排长队,而军、警等特权车辆却闯红灯、乱变道、超速、走公交车道,从长队旁呼啸而过,寒了遵章车主的心。
东方早报:“闯黄灯扣6分”是法律乌龙事件
“闯黄灯扣6分”源自一公安部负责人的口头解释。法律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不禁止通行,闯黄灯本不违法,实施中却变成了“附条件通行”。这只是个法律乌龙事件,并且是个持续8年之久的法律乌龙事件。
新年伊始,“闯黄灯扣6分”这一所谓“史上最严交规”引发社会各界热议。然而,这可能只是个法律乌龙事件,并且是个持续长达8年之久的法律乌龙事件。
“闯黄灯扣6分”一说,源自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公安部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对新交规的一个口头解释。严格来说,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新修订并于今年开始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闯黄灯扣6分”,而是说,“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显然,交通信号灯并不只是黄灯,“违反”也不能被简化为“闯”。
对交通信号灯专门做出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该法律和实施条例均自2004年开始实施,迄今已有8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也就是说,舆论对“闯黄灯扣6分”的质疑是正确的,黄灯仅起警示或缓冲作用,并不禁止通行。
但是,该法的实施条例第38条对各种信号灯的法律含义又进行了解释,其中第2款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应该说,这已经改变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对黄灯的法律界定,即把“可以通行”变成了“附条件通行”。而且,该实施条例并没有对何为“越过”做出界定,例如车身整体越过停止线算“越过”,还是车头最前部“触线”即算“越过”?
公安部交管局秩序处处长李勤对何为闯黄灯给出了新的解释。他认为:“黄灯亮时,只要机动车车身的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种情况不认定为闯黄灯。”这种解释当然比“闯黄灯扣6分”的说法缓和了许多,但他所依据的应该就是上述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而该规定根本没有对“越过”一词予以明确界定。所以,李处长的说法也只是个人理解而已,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
可以看出,“闯黄灯扣6分”之所以惹争议,根本原因并不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与该法的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存在冲突和矛盾。
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属于“法律”,而该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根据我国立法法,法律是“上位法”,效力较高,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效力低于法律。据此,因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撤销。
“闯黄灯扣6分”确实存在问题,但首要问题并不是该扣几分,而是闯黄灯本就不违法,既不应罚款,也不应扣分。该问题从2004年就已产生,迄今存在整整8年。其间人大换届一次,警方根据该条例不知做出了多少次处罚,但没有人指出该条例背离法律,应予撤销。大量交通诉讼案件都涉及该条例第38条,但这条明显背离法律本意的规定竟然屹立8年而不倒,可见法院也没有尽到以个案方式予以司法救济和提出司法建议的法定职责。
总体来看,“闯黄灯扣6分”是个因机缘巧合才得以被全民意识到的法律乌龙事件。如果不是公安部负责人在宣传新交规时使用了不太规范的“闯黄灯扣6分”的直白说法,可能这个行政法规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会仍然存在。无论如何,现在既已发现对“闯黄灯”定性错误,那么就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相关条款撤销或加以修正。
立法、行政和司法力量,同时在行政法规明显背离法律本意的情况下失灵,而且长达8年之久,这是行政权一家独大,立法权、司法权客观上不足以对其予以监督和制约的必然结果。而这,才是真正值得深思的问题。
红网:治理闯黄灯 深圳不应搞特权
一项新规出台引发民间争议并不可怕,只要执行部门贯彻执行到位,执行结果就会说明一切。作为下级交管部门,深圳在规定生效后不执行新规,显属违规行为。
“闯黄灯记6分”的新规出台后,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最近表示,深圳暂未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个表态引起社会各界热议(1月3日《羊城晚报》)。
我注意到:相关“闯黄灯记6分”规定源自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以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明确要求: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作为下级交管部门,深圳在规定生效后不执行新规,显属违规行为。
“闯黄灯记6分”新规当然是依法规范公民驾车行为,是依法治国举措之一。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圳方面有法不依,显然有悖这一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方面不执行规定似乎未得到上级交管机关批准。2日,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深圳市的做法不符合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是“违背科学和法律精神的”。“不能一概而论说闯黄灯不罚,如果黄灯和绿灯一样都可以通行无阻,还要黄灯干什么?”该人士说,黄灯的设置有其科学根据。上世纪美籍华人胡汝鼎发明了黄灯,最先被美国政府接受采用,从而由红绿灯改为三色灯,并推广到全世界。“红、黄、绿三色信号灯是一个完整的指挥信号系统,深圳市此番表态不符合科学精神。”
“闯黄灯记6分”新规虽然在争议声中施行,但事实已经对规定的正向作用作了最好反驳,“最严交规”堪称已然立竿见影。2日有记者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就新交规实施首日情况看,初步显现出规范驾驶行为、增强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积极效果,因违反交通信号导致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不按规定悬挂或遮挡号牌、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据北京、天津、南京、杭州、济南等城市统计,新交规实施首日接报的交通事故数量分别比前日下降了9.3%、23%、26.7%、18.4%、29.8%,未发生因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一项新规出台引发民间争议并不可怕,只要执行部门贯彻执行到位,执行结果就会说明一切。如果达到出台预期目的,则争议不驳自消;反之,如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则大可以停止执行或废止规定。现时,全国各地都在雷厉风行地执行新规,深圳却“巍然不动,恐怕不仅会影响法治的统一权威和政府公信,还可能混淆视听给公众造成思想混乱和行为误导。
广东省交管局表示,目前正会同该局法制科,研究如何从法律角度应对深圳市的表态。“处罚闯黄灯的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按此实行就有违法的嫌疑。”到底是谁给了深圳不罚闯黄灯的法外特权?对公然不罚闯黄灯者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和说法?我期待相关方面尽快给公众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