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魏文彪(江西 媒体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进一步完善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详见本报今日A11版相关报道)
公安与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理当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行为,但是公民受到指控并不等于就是罪犯,而且即便被法院判决为有罪,也有权利通过聘请律师辩护,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权力是一种威力巨大的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就有可能会给相关公民造成伤害,这样一来有时也就可能会出现公民被错抓、错捕的现象。
正因为如此,保障刑事案件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对于保障公民免于受到错误乃至违法追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刑事案件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辩护,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案件侦查机关的办案难度,所以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将刑案辩护人视作是自己的对立面,认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在给自己“找麻烦”。
在这样一种错误认识之下,少数地方刑案侦查机关甚至罗列罪名对刑案辩护人进行抓捕,导致部分律师不但不能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而且包括人身自由权在内的公民权利也遭受侵犯。在这种情形下,一些刑事案件辩护人战战兢兢,不少律师视刑事案件辩护为畏途,有些律师甚至不敢接手刑事辩护案件,而这无疑是不利于促进我国司法领域的进步与发展的。
既要在辩护人确实出现作伪证等犯罪行为情形下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又要避免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对相关辩护人进行打击报复现象出现,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的: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同案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无疑是一种较好的处理办法。
由于同案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利益中立,所以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同案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更加有利于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办理,从而有利于保障相关辩护人的权利免受侵犯。与此同时,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同案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案件原侦查机关也就不能以侦查的名义对相关辩护人进行处置,这样也就有利于消弭其对相关辩护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欲求与动力,从而有利于刑案侦查机关打击报复辩护人现象的减少。
公正司法程序原则的核心内涵之一即为“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为一旦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就难免会夹杂进自己的利益与诉求,从而影响案件办理的公正性。人们期待类似立足于对公权力进行合理、有效制约的法律规定能够更多地出台,以能更好地达致打击犯罪行为与依法保障公民权益之间的平衡,在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司法领域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