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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职人员酒后驾驶就应该从重处罚

2011年10月31日08:52
来源:千龙网 作者:魏文彪

  10月29日下午,河南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所长王银鹏酒后驾驶警车,行至汝南县汽车站附近车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记者30日获悉,王银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0月30日新华网)

  自酒驾入刑法律规定正式生效以来,除了部分普通群众酒后驾驶受到查处以外,各地还有不少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出现酒驾现象。如河南洛宁县邮政局原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撞死5名青少年,安徽马鞍山市高速交警大队长姜某酒后驾驶警撞上出租车致使4人受伤等等。而所以不时会出现部分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酒后驾驶现象,除了与当事人具有与一般司机所具有的侥幸心理有关之外,很大程度上实际上还与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有关。有些公职人员系地方政府或单位领导干部,有些酒后驾驶的公职人员本身就属公安系统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所以自认为即便酒后驾驶行为被查获,也可以利用其权力地位、特殊身份或人脉资源让自己免于受到处罚。正是在这种特权意识作用下,部分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惮于酒后驾驶,其中一些人更是因此而酿成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酒后驾驶行为,有关方面与司法机关理当予以更为严厉的惩罚。这首先是因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理当充当拒绝酒后驾驶行为的带头人,在杜绝酒后驾驶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如此才会有利于更好地教育群众杜绝酒后驾驶行为;其次,公职人员尤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领导干部,本身就属于执法人员,其酒后驾驶具有明显的知法犯法性质,所以应当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而更为重要的是,唯有从重从严处罚那些具有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与领导干部,才能有力打击部分公职人员与领导干部在酒后驾驶上的特权行为,在更大程度上消弭其特权意识,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减少酒后驾驶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发生。

  而河南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所长王银鹏在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5死3伤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无疑是对王银鹏酒后驾车行为给予从严从重处罚的体现。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而王银鹏酒后驾驶造成5死3伤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其次,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处罚力度明显高于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而像河南汝南检察机关这样以更为严重的罪名批捕酒后驾车相关公职人员,有利于通过进一步强化法律威慑力,更为有效地减少与杜绝公职人员与领导干部酒后驾驶行为发生。

  不过,减少与杜绝公职人员与领导干部酒后驾驶行为发生,除了需要像河南汝南司法机关这样从重从严处罚具有酒后驾驶行为的相关公职人员与领导干部之外,还需要各地纪律检查部门进一步强化禁止公车私用、大吃大喝与请托请吃等工作的力度,对出现公车私用、大吃大喝与请托请吃等现象的相关公职人员予以严厉处罚,并严格追究其上级领导的失察之责。如此才会更加有利于减少与杜绝公职人员与领导干部酒后驾驶现象出现,在此基础上再辅之以加大法律惩处力度,才会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保障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并起到更好维护党政机关干部形象与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效用。

(责任编辑:UN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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