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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一年翻200倍,与抢钱何异?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叶祝颐
2010年09月21日08:29

  1.35元的信用卡利息未还清,北京大学教授刘某出国交流一年,欠款已经翻了200倍。日前北京银行将刘教授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261.35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9月20日《新京报》)。

  从契约的角度讲,消费者既然办理信用卡,就应该了解信用卡使用规则。明确信用卡透支利息与滞纳金的计算方法,评估欠费的法律后果。虽然刘教授在出国之前已经还清了信用卡借款本金,但是尚有1.35元利息未清偿。刘教授应该承担这1.35元欠款的利息与滞纳金。从法律的角度讲,1.35元欠款事小,银行规则事大,北京银行将刘教授告上法院并无不妥。但是信用卡欠款一年翻了近200倍。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标准如此之高,银行收费如此凶猛,当初“印子钱,一还三”的黄世仁恐怕也只能自惭形秽。如果刘教授当时欠款2000元,或者2万元,现在又该支付多少利息与滞纳金呢?毋庸讳言,刘教授应该为自己欠利息不还的疏忽承担责任。但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标准脱离了基本的生活常识,实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无论从情理还是法律上都讲不通。

  现实生活中,除了像刘教授这样因为出国一时疏忽忘了偿还1.35元利息的案例以外,银行无节制发行信用卡,明知办卡人无偿还能力,开放透支功能,诱导办卡人大量透支,对办卡人不提醒、不警示,导致消费者承担巨额利息的事情并不鲜见。媒体曾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广州关老伯2年多前从银行透支2万元,利滚利滚到了20多万元的天文数字。按照银行现行贷款利率计算,商业贷款年利率在6%左右。两年的借贷时间,即使按照复利计算,消费者透支利率也不应超过本金的20%。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两年时间,消费者的透支利息不应该超过本金。无论是刘教授一年时间欠款1.35元翻了近200倍,还是关老伯2年时间利息达到本金10倍,银行都难逃放高利贷的嫌疑,而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透支契约建立在违法、不平等的基础上。银行的规定就是违法无效的。消费者只应该承担合法的透支本金与利息,有理由拒付超出国家规定的借贷最高利息标准。对于关老伯来说,20万元是个天文数字,对于刘教授来说,偿还261元并不困难。但是欠款一年翻番近200倍,换了谁都无法理解。既然银行拿法律说事,把刘教授诉至法院,我倒建议刘教授拿起法律武器,掀翻银行单方面制定的信用卡霸王透支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其中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要求消费者承担恶意透支的法律责任无可厚非。换个角度讲,客户恶意透支有法律追究,但是银行乱发信用卡,乱收透支利息、滞纳金又该受到什么处罚呢?事实上,相关部门对发卡银行的义务约束与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是不对等的。比如,银行下达过催收文书,身在国外的刘教授是否收到催收文书,仍存在认定难题。

  透过信用卡欠款一年翻200倍的个案,不仅消费者要引以为戒,信守承诺。银行也应规范信用卡管理,规避客户的透支风险。比如,加强信用卡透支法律后果与经济后果的宣传、引导,避免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加大信用卡发行量,诱导无偿还能力的人盲目赶时髦办卡透支。就值得去做。否则,银行会给人留下“钓鱼牟利”的口实。

  更为重要的是,银行方面要检视信用卡透支规则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作为主管部门的银监会要督促银行修正信用卡透支的霸王规则,让信用卡透支利息与滞纳金标准与法律接轨,避免银行用“合法”的名义打劫消费者。逐步改变银行乱收费、乱定规则的习惯,改善银行的公共服务形象。

(责任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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