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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引产”是公民之痛、社会之耻

来源:红网 作者:韩浩月
2010年09月07日08:00

  山东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一针打了下去,准妈妈腹中的胎儿开始了最后的挣扎——母亲的胎盘在保护了这个“准生命”近6个月后,再也无能为力了。记者从淄博市计生委了解到,像谢女士提前两个多月怀孕的情况,只需缴纳一定的罚款是可以生下来的(9月5日《鲁中晨报》)。

  按照有关规定,谢女士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怀孕,以及未办理准生证就怀孕,是不符合要求的,但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这种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给出了解决办法,那就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这些合法权益就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地方的计生政策,也对像谢女士这样的个例,给出了解决办法,那就是通过缴纳罚款,是可以保住孩子生命的。

  通过上述描述,一个显而易见的关键词特别重要,“罚款”。这个时候上纲上线讨论任何问题,都不能找到标准答案,唯有“罚款”是条可行之路,因为“罚款”可以让6个月的胎儿继续生长下去。但谢女士的丈夫为何没有缴纳这笔罚款,成了最应该去追问的问题,我试图从新闻报道中找出线索,线索只有一个:那就是当谢女士丈夫要求镇计生办拿出依据时,镇计生办将罚款由1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

  无法猜测是不是这种随口涨价的计生罚款激怒了谢女士的丈夫,从而拒绝缴纳,导致了一条小生命的死亡。但包括谢女士丈夫在内所有当事人的冷漠,却刺痛人心,令人无法接受。可以责怪谢女士的丈夫没能及时想办法缴纳罚款,哪怕它涨到了5万元,但镇计生办难道真的等不到给谢家人一点思考和筹款时间,要如此迫不及待地下杀手吗?

  谢女士的悲剧,反映出现行计生工作的两大弊病。一是计生罚款的随意性,今年4月,浙江温州鹿城区计生局一女副局长的言论就是典型例子,罚款由86万涨到“明天就是160”万,狮子大张口的姿态一览无余;二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伤害,公民人身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受《宪法》保护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一些地方的计生人员,的确对此置若罔闻,类似谢女士这样的“强制引产”事例,网络上搜索一下各地比比皆是。

  用野蛮的非法手段进行计生工作,不仅侮辱国策,也制造了不少官民矛盾。“强制引产”、“连坐惩罚”、“拘留禁闭”等一些计生工作中的“恶规则”,在一些讲究文明执法的地方早已取消,但总有像朱台镇这样的一些法律光芒辉照不到的地方,还一如既往地置公民权利和法律尊严于不顾,这是公民之痛,社会之耻,是社会文明进程与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污点。

(责任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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