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在家人的陪同下,赵作海离开了开封市第一监狱。此时,他已整整服刑11年。
正所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而对于司法判决来说,公正的判决都是不同的,而冤案的造成都是相似的。赵作海案堪称是佘祥林案翻版,一样地无辜被当作了“杀人犯”,一样是靠“死者”复活而洗了冤曲。整个过程充满诡异、离奇,但是当我们抽丝剥笋去解剖这两个案件,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五六年时间过去了,冤狱的练成走的是同一条路径,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仍然沿着那条错误道路不懈地走下去。
经验证明,刑讯逼供是制造司法冤狱的法宝,也是关键的第一步,赵作海案用铁的事实再次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赵作海说,“我不能说我没杀人,不说,我就死了”, 赵作海的妻子赵小齐说,当年她被抓走,她什么都不知道,说不知道,就会被打,让她下跪。同样,证人甘花说,她也被打过,一直逼问她,“他杀人,你见了吗?”这跟当年佘祥林的遭遇如出一辙:“当时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这些年来,我们不断地出台了许多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也规定“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也惩罚一些违法的警察。但刑讯逼供屡禁不绝在于,根本没有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来让被告人有权对刑讯逼供进行质证,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也没有一个规定,刑讯逼供获取得证据极难被排除,控方最多找警察出庭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了事。
现代刑事诉讼在打击犯罪和避免伤及无辜的权衡下,选择了侧重于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确定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我国也在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也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这种原则在实践中阻挡不了公检法机关打击犯罪和“命案必破”的冲动。赵作海案充满疑点: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二是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警方主观地将把尸体确定为赵振裳;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对于这些疑点,检方同样也是提出心知肚明,甚至他们还退卷二次,但最终,检察院还是按照公安局的意见公诉了,而法院的判决也同样按公安局的意见。而当年的佘祥林案也是疑点重重,例如警方仅任身高就辩认尸体身份,佘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五种杀妻动机。
“无罪推定”如果总是停留在法律文本中,如果总是停留在高蹈的口号中,如果没有制度的保障,那只能是一纸空文,正如麦迪逊所说“歇斯底里的大众会突破 ‘羊皮纸的障碍’限制自由。”滥用的公权同样会突破纸上的法律,而呑噬公民的权利。“无罪推定”只有可能在“审判中心”下发挥作用,也就是警方、控方的所有的指控,必须基于控辩平等的基础上, 在法庭上经过真刀实枪地质证,由法官独立作出裁决。但是,目前实际上是“侦查中心”,警察居于刑事诉讼的首位,警察甚至在行政地位上还高于检方和法院,而检方与法院和警察一样赋予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重任,因此,警察所取的证在庭审中不能得到真正意义的质证,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充满疑点的案件在庭审中顺利闯关就不难想像了。
政法委协调案件也再次显现出致命的弊端。遥想当年,佘祥林案无法进行下去时,政法委走上前台,协调案件的起诉和审判,甚至创造式地将一个“杀人案”放在一个县级法院审判,以规避上级的司法审查。在赵作海案中,政法委协调案件又大显身手。“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最后,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会后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法学界一直批评审判委员会只判不审,违反“直接言语”原则,但是,现实中,政法委却是一个更大的审委会,在这种代替庭审和法官的协调案件机制下,冤狱产生也不奇怪。
山还是那个山,水还是那个水,多少年了,从佘祥林到赵作海,冤狱产生的机制还是那一套,而洗冤的经历还是同样离奇,只是地点和名字换了一个而已,如果这些机制还是老套的,我们可能会再次看到“死者”复活而洗冤的事件,这绝不是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