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湖北十堰市警方认定郧西警方跨县拘留发帖人案的办理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随后,郧西县政府和县委书记连发网络声明,责成县公安局对陈永刚道歉并吸取教训。此前,陈永刚因在网上发帖质疑郧西县官商勾结,被郧西县警方以“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拘留8天。
首先,本案跟去年的河南“王帅帖案”有一些不同。虽然同是发帖批评政府,同是因“诽谤”被抓,但王帅批评的是当地政府,之前法律专家已经反复论说过:诽谤侵害的是人格权,这是公民特有的权利,政府没有人格权,所以“诽谤政府”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中陈不仅批评了政府,还在帖子里对官员指名道姓,甚至称县委书记“吃软饭”。在形式上这似乎能满足“诽谤”的要件。
但是,陈批评的是政府官员,官员的名誉权要受到限制,不能完全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做同等保护。这是因为,官员行使公权力,本身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批评,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对公权力的批评,往往与对官员个人的批评,难以做明确区分。这意味官员的个人名誉权要严格受限,不能做扩大化的解释。
从公平的角度说,官员即使真的受到普通公民的诽谤,也有足够的资格捍卫自己的名誉,比如通过政府机关做出澄清、向媒体做新闻发布,甚至直接要求网站删帖时也有更大的话语权。从执法公平的角度说,本案是由县委书记、副县长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又是官员的下级,如此执法,公信难免受到质疑。而且本案中公安机关居然“迫于网上的压力”,提前释放了陈。陈又迫于公安压力,在网上发帖认错、道歉,表示对被拘捕“没有异议”。“一捉一放”之间,看不见法律的影子。
因此,要想实现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出的“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就应该制度性地保障负责任的公民在网上安全地批评、监督政府,就要解除“诽谤官员”“跨县追捕”之类的紧箍咒。从国家行政执法的层面看,应由公安机关出面做出统一规范:所谓“诽谤政府”案,不能立案;确实诽谤官员个人的案件,也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异地管辖,防止个别官员公器私用,打击正常的舆论批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