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原副主席南勇该当何罪

来源:
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杨涛
2010年03月03日08:32
公安部3月1日证实,中国足协原副主席南勇、杨一民,裁判委员会原主任张建强因操纵足球比赛涉嫌收受贿赂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依法逮捕。
从当初的“传讯”、“接受调查”到“刑事拘留”,一直到现在的“依法逮捕”,南勇等人涉案的侦查过程一直为万众瞩目,有新闻称逮捕“意味着针对南勇、杨一民等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其实不然,逮捕只不过是一种强制措施而已,只是检察机关认为南勇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他们涉嫌几个罪名,涉案金额有多大,还有待进一步侦查,毕竟,逮捕后还有两个月羁押期限,如果案情重大、复杂,还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如果发现新的罪名,还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南勇等人到底涉嫌什么犯罪事实,目前并不知情。先前有报道称,南勇的涉案可能与2006年同中超赞助商爱福克斯存在权钱交易有关,不过,有关部门给出的简单答案是:“因操纵足球比赛涉嫌收受贿赂犯罪”,这让案情显得扑朔迷离。略知法律ABC的公民大概都知道,受贿犯罪还是有很多罪名的,名堂也大得很,有受贿罪(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最高可判处死刑;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还有单位受贿罪,最高只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等等。想当年,在中国第一黑哨案中,有关司法机关对于龚建平裁判身份如何认定存在极大争议,检察机关认为其涉嫌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但法院对这一罪名却不认可,认为龚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硬是将其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
就罪名适用问题而言,南勇等人的身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南勇为例,在被免职之前,他是集多种职务于一身,既是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又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他还曾是中超公司的董事长。《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三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这样看来,中国足协是一个民间的行业协会组织,不是国家机关,那么,作为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的南勇,利用这一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其受贿数额再大,只能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且最高只能处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但是,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却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其本身享有确定的行政级别和待遇(正司级),因此,作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的南勇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就应当定受贿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就可能判处死刑。
然而,地球人都知道,中国足协虽然号称民间行业协会组织,但它和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是名副其实的“二政府”,与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行使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因此,南勇完全可以视为是国家体育总局委派到中国足协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他收受财物的行为即使是利用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的身份,也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然而吊诡的是,受贿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现在南勇等人却是由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莫非有关部门认为其涉嫌的仅仅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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