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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刘翠珍的七年冤案负责

来源:新京报 作者:黑格二
2010年02月24日08:07

  刘翠珍的遭遇,暴露出当地公检法三家的很多问题,包括证据违法、程序违法、不依法给付国家赔偿,甚至不排除重新抓捕刘是对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报复。

  2月23日的《瞭望东方周刊》报道了一桩历时七年的离奇冤案。七年前,山西女子刘翠珍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忻州市中院先后两次庭审,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死刑。2005年,山西省高院以“原判违法取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再次发回重审。之后忻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刘于当年被释放。不料重获自由只有两年,2008年1月,刘向忻州市检察院和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两天之后,她被闪电拘捕,10月刘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之后,此案又被移送长治市审理。2009年12月,长治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刘再获自由。

  可以说,这七年中刘翠珍受尽“折腾”,她被忻州中院判了一个死刑,一个死缓,一个15年徒刑;她被山西高院3次发回重审;她总共被羁押了 1494天,其中第二次被关押了694天,她的母亲也因此被关押58天,据称她们还受到刑讯逼供;她被两个市级检察院不起诉;她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国家赔偿……最关键的问题是:她的案子可能还没有结束,因为从法律上说,不能排除司法机关又“掌握了新证据”,重新启动指控她的刑事程序。

  本案当中,当地公检法三家的问题都很多,包括证据违法、程序违法、不依法给付国家赔偿,甚至不排除重新抓捕刘是对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报复。但本案最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方在于:刘在被“不起诉”重获自由之后,居然又被重新指控并被判有罪。要知道,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院的不起诉和法院宣告无罪是等价的,这代表着国家机器宣告公民的罪名不成立,并自动撤销了对公民的指控。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重要,刘的悲剧在于当地司法机关逾越了这条底线。

  何谓“禁止双重危险”?按照“一事不再理”的法理,同一个案子不能起诉两遍。在刑事诉讼中,这意味着,国家行使司法权指控公民,以一次为限,不能没完没了。已经被判有罪的,不能日后重新判罪或者加刑;被判无罪的,日后不能再指控,因为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了“既判力”,司法权威就在于这种既判力,而如果国家机器重新起诉就是自己对司法权威的不尊重。

  比如本案中,公安重新抓捕的理由是:“我局经侦查,该案证据有了一定的变化”(虽然刘的律师认为根本没有什么“新证据”,而且最终案子被不起诉,也证明“新证据”的不成立)。如果没有“双重危险”的限制,“新证据”之类由头,很容易成为公权滥用的借口。

  可见该原则有着保护私权、防止公权滥用的意义。所以,成熟的法治国家把这个原则上升到宪法原则。比如德国基本法第10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依一般刑法多次受罚。

  我国刑事程序坚持“有错必纠”的方针,倾向于穷尽一切手段打击犯罪,而不是出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出发点是好的,不过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国家对保护人权的重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所代表的法治、人文的力量,将是潮流。从刘翠珍的冤案中,我们便可以发现“禁止双重危险”不是法治的奢侈品,而是必需品。

责任编辑:pengfe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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