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了《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指出,要“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
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这也是“裸官”第一次作为预防腐败工作重点被提出。(2月23日《京华时报》)
“裸官”指的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公职人员,从理论上讲,“裸官”并不一定就是腐败官员,但“裸官”群体中出现的贪官、逃官现象确实存在。因此,对“裸官”加强监管,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然而,用什么措施才能防止“裸官”钻空子呢?
笔者以为,首要的是在调查方面下工夫。纪检部门要加大主动出击的力度,查明官员配偶、子女的真实情况,而不能坐等官员自己报告。目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搞不清楚哪些官员是“裸官”,正是这种不透明的状态,让一些有问题的“裸官”可以浑水摸鱼、欺上瞒下。只有将基本的情况都调查清楚,监管才能得到真正落实。
当然,调查官员配偶和子女的基本情况,并非对官员搞“有罪推定”,也不是侵犯官员的权利。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有义务对公众公开自己的必要信息。同时,这种做法也是干部任用制度的明文要求,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就已经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事项中,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此也有相同规定。
此外,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的相关情况,也应该在干部任前公示中有所体现,甚至可以成为一个硬性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让有问题的“裸官”无空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