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
关于社保不再允许退保的问题,看得出来公众有很多的误解,甚至有人称之为社保政策的倒退。事实上,社会养老保险本身就是不应该允许退保的,此前年年上演的“退保潮”本质上是一种政策缺位情况下的血泪无奈。谁都看得见,退保就是劳民伤财,退保就是财富掠夺,允许退保的养老保险,保的不是参保人,保的是地方政府。作为一种政策性兜底保障,只要让人家参加,就必须对其负责到底,从而实现人人皆有合适养老保障。
在国家保证养老保险畅通无阻地全国转接,并且规定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的前提下,以不得退保的强制方式来为每一个公民保留一份基本养老保障,应该是较为合理的。毕竟,这不是锦上添花的商业保险,而是兜底性的社会保险。
各种可能会使退保成为一种理性且必要选择的情况,政府部门应该有一个预先的梳理和规范。比如说,一个人在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时,突然丧失了劳动能力,已经没有能力继续缴费,他该怎么办?再比如,一个人身患绝症已经不可能支撑到退休年龄,但他迫切需要一笔钱来支付医药费,他可否从养老基金中寻求到帮助?
养老保险不退保符合兜底性社会保险的本质要求,也符合绝大多数参保人的利益诉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人的利益就可以因此被忽略。国家应该积极制定与养老保险不退保相配套的后续政策,对于在社保可全国转接之后仍可能出现的无奈退保诉求,进行梳理和规范。比如,可否借鉴商业保险中很常见的特定情况下豁免保险费的方式,来让那些可能中途没有能力承担保费的人省去对不可退保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