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人民日报》12月23日)
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险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流离在国家养老保险之外,农民工老无所养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应当说,国家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农民工参保消除障碍,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关心。但如果以为《办法》的出台,便能实现农民工“无障碍参保”,那未免把问题简单化。在我看来,要真正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还必须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要解决好企业不愿为农民工参保问题。据报道,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这说明大量的农民工游离在养老保险之外。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是,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多不愿为农民工参保。因此,《办法》必须解决企业为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问题。我认为,《办法》在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参保的同时,必须加重企业不为农民工参保时的处罚力度,明确处理主体和处罚方式,通过可操作、可执行的规定增强政策的刚性。同时,劳动执法部门也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给企业强大的压力,如此才有可能解决企业不为农民工参保问题。
其次,要解决好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现实中不仅企业为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农民工本身的积极性也不高,原因不仅在于农民工参保手续复杂、异地转移难等问题有关,也与农民工对养老保险重要性不足有关。显然,养老保险能解决农民工年老之后的后顾之忧,对农民工是一件天大好事,然而,现实中由于受自身素质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多数农民工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没有形成参保意识。一些农民工只顾眼前利益,心疼每月从工资里被扣的养老金,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已参何农民工退保现象。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个农民工都认识、了解养老保险。
最后,要解决保险待遇公平问题。根据新办法,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将可随本人的就业情况跨省自由流动,并在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城市,或其户籍所在地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就存在一个现实问题,不同地方养老保险待遇并不相同,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水平更是相距很大。这就可能导致一部份农民工大量涌入养老保险待遇高的地方,给这些地区带来过大的压力和负担。与此同时,那些在不发达地区退休的农民工在养老待遇上水平远低于发达地区,这也有违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