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六省一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数据交换平台今天在上海启动,申城各级检察院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亦同时启动。此举意味着从明年1月1日起,华东六省一市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持书面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介绍信,在上海检察机关进入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寻找相关信息。(12月19日中国新闻网)
“行贿黑名单”也就是“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将行贿者录入名单收集,作为限制其从事某种领域工作的依据。无疑,此次华东六省一市共享“行贿黑名单”,对于进一步有效预防犯罪和事前监督及震慑行贿行为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从反腐倡廉、规范市场秩序的意义上说,“行贿黑名单”的存在价值不容小视。但是,笔者并不认为“行贿黑名单”能够让行贿者无处藏身。毕竟,这份“行贿黑名单”还是不尽人意的。
首先,以建筑行业为例,如今的大型建筑招商都是全国性的,这样一份“黑名单”的参考作用显然相当有限。如果因为上了“黑名单”而被取消了投标资格,而那些没上七省市检察院的“黑名单”、却有着更大“行贿污点”的建筑商反而中标,那对于落榜企业又意味着什么?因此,如果我们站在更高的视点来回望此事,就又不难发现,这份“行贿黑名单”因其自身的局限性,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另外意义上的不公平。
其次,囿于种种制度限制和现实原因——比如,受贿犯罪和行贿犯罪立案标准的差距悬殊(同样的贿赂金额,对于受贿人可以构成犯罪,但对于行贿人则往往不够成犯罪)、查证受贿犯罪常常需要行贿人作“污点证人”等,在现实的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原本相互伴生的受贿和行贿犯罪,往往得不到同比例查处和犯罪认定——受贿案件的数量总是远远多于行贿案件。这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其行贿行为虽然已被查实、确认,但不一定会按行贿罪立案,也不一定会被判有罪。如此一来,“行贿犯罪档案”可供查询的内容势必大大“缩水”——大量行贿人无法进入“黑名单”。而这种“缩水”,显然最终又会影响“行贿黑名单”的反腐功效。
还有,一些上了‘黑名单’的单位,采取重新成立新公司或是变更公司名称的方式,以逃避惩罚。比如,最近南京市检方对“行贿犯罪档案”中3家犯有单位行贿罪的企业进行了跟踪,结果发现,其中有两家重新成立了新的公司,并以新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原先的“犯事”公司实际上成了一个空壳。如何对这些行贿者进行有效的监督?
有人说,从“法不责众”的角度认为,行贿者是受到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勒索,不得已而行贿。检察院搞出这样一个黑名单,对于行贿者未见得公平。但事实上,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无论如何辩解,其违法犯罪的性质也不会改变。既然如此,将确定属实的犯罪行为向社会公示何错之有?别说是检察院这样掌握着详实案情的司法机关,就是一名普通公民,只要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也完全可以这样做。
所以,尽管“行贿黑名单”未尽人意,但华东6省1市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的成功启动还是值得祝贺的。毕竟,“行贿黑名单”对于那些进入行贿犯罪档案的行为进行公开和处罚,就相当于对未进入者进行了肯定和推荐。这种肯定和推荐无疑是对反腐工作最好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