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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创富可以,请别涉嫌内幕交易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至善若水
2009年11月04日07:33

  浙江东方三季报显示,徐帆第三季度新进174.17万股,为其第三大流通股东,邓婕则持有146.13万股,为第四大股东。《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后,发现徐帆、邓婕可能获得内幕消息提前进入潜伏,以待重组中大发横财。(证券日报)

  陈好与ST黑龙,冯小刚、黄晓明与华谊兄弟,余秋雨与徐家汇商城,文艺界人士出现在资本市场,演绎一夜之间的“暴富神话”总会引来众多关注的目光,甚至比上市公司的业绩更要抢眼。明星、文化人在证券市场上成功创富,在现代社会是很正常的事情,这恰恰说明证券市场本身的成功。然而,市场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是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脱离这个前提,就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明星创富”到底有没有猫腻。

  9月初曾有消息称,阿里巴巴公司可能入主浙江东方,从而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而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与多位娱乐圈人士来往密切,在创业板新股华谊兄弟的原始股东中就有马云与明星徐帆的老公冯小刚——当—连串事实被摆放在一起时,“明星涉嫌内幕交易”成为理所当然的疑问。

  在A股市场,老鼠仓、内幕交易的行为已是屡见不鲜。从明星来看,前段时间,就有“演员陈好潜伏ST黑龙狂赚2700万”的故事上演,有媒体质问其是“民间股神,还是另有内幕”,猜测涉嫌内幕交易或老鼠仓。在证券市场中,总有一部分人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内部信息,抢先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以获取丰厚的获利机会。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这种行为不仅对市场的公平性造成极大的践踏,也大大降低了市场的效率,从根本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券法》第73条就有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必然是一个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市场。要抓好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就要从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净化市场环境做起。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打击力度,但与整个违法者的数量相比,真正受到查处的只是极少数。究其原因,就在于取证和调查程序繁琐、复杂、难度大,往往导致“不了了之”的情况出现。对于一些时间跨度较大的情况,尤其如此。但是,监管成本提高并不意味可以放任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不能被漠视。倘若没有更严厉的惩罚措施,不提高犯罪成本,内幕交易就会屡禁不止,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就会沦为空言。

  试想,如果浙江东方的流通股大股东不是明星,我们还会不会关注上市公司季报,能不能发现隐约可见的潜伏行为呢?此事件一旦牵涉内幕交易,相关监管部门必定会出面调查,只因为这些问题已被媒体高密度“曝光”进入公众视线,无论如何要给公众一个交代,而那些未曝光的“暗箱操作”行为是否能被发现、被查处,则是一个疑问。少一点内幕交易,多一点监管措施,资本市场才会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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