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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档案代替“黑名单”更具威慑力

2009年09月14日09:4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现代金报 作者:杨涛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新闻详见今日本报A9版)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诚信的缺失是我们在建设市场经济中的最大问题。

从前几年最高检推行“行贿人黑名单”起,我国在重建市场经济的诚信方面可谓下力不少,“执行黑名单”、“银行信用黑名单”直至最近提出的“醉驾黑名单”,一时间,“黑名单”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让诸多不守信之人心惊肉跳。

   无论是“行贿人黑名单”还是“执行黑名单”、“银行信用黑名单”,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此次,最高检扩大行贿档案的查询领域,将再次增强“行贿人黑名单”的威慑力。

   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各种名目繁多的“黑名单”目前没有联网,只能实现单边的查询,受制于部门的局限,这不便于全面了解某一个人或者公司的诚信情况。与“黑名单”各自为政相对应的是,“黑名单”是掌握在各个主管部门手中,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诚信的遵守还是被动性的。因为,诚信的记录没有与个人的档案如影相随,个人在平时就没有那种视诚信为尊严意识,没有为自身的诚信档案增添光彩的动力,也就在遵守诚信方面缺乏主动性。

   其实,一个人有行贿记录、不自觉履行判决的要求,抑或是不自觉履行银行还债的义务,都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下,交易的双方都有权了解对方在各方面的诚信状况,以此作为判断是否与对方合作的依据。比如,一个单位查询一个建筑商是否会行贿,也未必就不需要了解对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的情况,因此,掌握“黑名单”的部门各自为政既没有必要,又降低效率。再有一个,“黑名单”仅仅是掌握在各个主管部门手中,而不记载于公民的个人信用档案中,这也是不足的,它只能从负面威慑公民要守信,而不能在正面弘扬公民自觉去守信。

   因此,我们的“黑名单”制度应当逐步向个人信用档案迈进,这可以分二步走:第一步就是将“行贿人黑名单”、“执行黑名单”、“银行信用黑名单”等等进行联网,统一起来,在一个地方能查询到多个“黑名单”;第二步就是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各种不诚信的记录逐步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之中。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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