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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不能再“流行”下去

2009年08月25日08:4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北陵

  又是一起“诽谤案”:河南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的8位农民,因在村内散发传单,指控村支书有经济问题等,引来市公检法机关全面介入。8人均被以涉嫌诽谤而遭公诉,被挂牌子示众后被判刑一到两年。(8月24日《新京报》)

  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监督批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公众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利于防范权力专横、恣意和腐败。8位农民在村内散发传单,以公开的方式批评村干部、举报村支书,是行使公民权利,即便方法不妥也谈不上“诽谤”。

  8位农民揭露的问题其实并非无根无据:村委会决定对过往车辆收费,本来就属于非法;车辆收费的收入和开支账目不公开,甚至随意支配,更有违村级财务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的规定,村民对之进行批评,即便措辞过激一些,又怎能归之“诬告”?

  再说,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罪。换句话说,这个罪应以受到侵害的公民通过自诉而发动刑事诉讼程序,尽管法律也规定诽谤罪可以公诉,但前提是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8位农民不过在村里散发传单,即便措辞过激,其传播范围也只限于村内,远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当地公检法机关迫不及待地采取公诉的方式予以惩治,显然于法无据。

  而且法律也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侮辱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权力;即便是罪犯,人格尊严也一样受法律的保护。沁阳市公安机关将8位农民在两处公捕公判大会上“公开示众”,在每人脖子挂上写着“扰乱公共秩序”的牌子,不但涉嫌侵犯公民权利,侮辱公民人格尊严,而且也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

  毫无疑问,因举报村支书就抓起来公示,以诽谤罪判刑,是公然侵犯公民权利的非法行为。联想到此前重庆的“彭水诗案”,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捕“负面报道”记者,河南灵宝王帅被跨省追捕,内蒙古吴保全被两度捉拿……让人不由得心生一忧:如果听任“诽谤罪”继续“流行”下去,下一个被以“诽谤罪”、“诬告罪”打入牢狱的会不会就是我!

  法治的本义,是约束权力——让公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诽谤罪”的“流行”,最大危害是对法治的亵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我们决不能听任它继续“流行”下去!

(责任编辑:衡晓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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