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在制度创新上一步到位,通过建立最高法院派出机构或者中央巡回法院的形式,让法院先摆脱地方的控制,然后将大量的上访问题重新纳入到独立的司法轨道,从而通过独立性强得多的最高法院派出机构或者中央巡回法院,就地实现公正。
鉴于涉法涉诉信访占全国信访总量的比例仍然较高,进京访、重复访仍然偏多,政法机关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待仍有差距,中央政法机关将向进京上访大省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就地解决。近日,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中央政法机关对进京上访量比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就地就近受理督办依照信访条例和司法程序,可能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的问题。
信访是中国社会一项独特的制度设计,持久经年日积月累的异地上访大军亦成为中国社会一道独特的灰色风景线。长期的异地上访大军的存在,往往以当事人被迫放弃正常的生产生活为代价,不论是对于个人身心的煎熬还是个人与社会财富的创造,都造成了无比巨大且永远难以弥补的损失。其中多数问题的累积,往往都是因为问题不能就地解决,到上一级机关进行上访,即使引起上级重视,多数也是以批示办理的方式进行,最终往往还是“终点又回到起点”,基层有关方面自己做自己的法官,问题的积重难返也就不难想象。这是导致进京访、重复访现象不断增多的制度根源。
更有甚者,由于大量问题不能就地解决,进京访、重复访无疑又不断提高着公民的信访成本,有可能导致其中一些公民的“公平要价”越来越高(因为成本必须打进去),导致问题愈加难以解决。
中央此次要求变群众上访为机关和干部下访,而且是由中央直接派出机构,无疑具有非常强烈的现实针对性,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思路是对的。
但是,其中可能牵涉到的权限问题,也许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首先,以往的很多信访问题即使上达天听,即使到了更高层的权力机构也未必能够圆满解决,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央级单位不一定有直接解决问题的权限。按照权力分工的权限,上级有关部门往往只是在相关上访材料上签字,或者通过打电话等方式督促地方解决。如果地方拖而不决或者坚持错误决定不改,上级机关不一定有直接纠错的动力和权限。
那么,中央国家机关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这个权限问题是否也因此迎刃而解了呢?如果没有,那么这个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仍然只是“督办”,只不过变以往的异地督办为今后的就地督办,其独立调查、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权限仍嫌不足,下访的效率也就有待检验。
其次,如果通过更进一步的制度创新,赋予中央的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直接、就地解决问题的权力,那么就相当于中央在地方政府之外又设了某些政府机构,理论上是否说得通?法律程序上会不会遇到障碍等?都是必须考量的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的两难处境,不妨在制度创新上一步到位,通过建立最高法院派出机构或者中央巡回法院的形式,让法院先摆脱地方的控制,然后将大量的上访问题重新纳入到独立的司法轨道,从而通过独立性强得多的最高法院派出机构或者中央巡回法院,就地实现公正。
这是一种一举多得的制度创新:中央巡回法院就地办案的权力问题解决了;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将信访问题重新纳入独立的司法轨道,符合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潮流;就地实现公正,最大限度地节约上访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原载: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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