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毫无疑问,这是一部令人寄予厚望的法律。食品安全法也的确解决了很多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老问题,比如说“多头管理”的弊端将由新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解决。
“代言担责”的法律思维进入食品安全法,是消费者的福音,也是立法理念上一次大的提升。但名人代言的问题广告并不仅仅出现在食品领域,食品之外五花八门的问题广告也是屡见不鲜。“代言担责”的法律思维能否以进入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尽快体现在规范一切广告活动的广告法中,其实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现行广告法并未明确规定代言广告的名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只是在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了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代言广告的名人身处广告法“无责特区”一旦出事,即便舆论压力巨大,往往也只是道歉或退还代言费了事。这样的事情见多了,不仅舆论感到很无力,连相关部门“不准名人代言问题产品”的三令五申都不起作用了。毕竟名人虚假代言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光靠道德约束,是很不靠谱的。现在食品安全法出来了,代言问题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我想名人大肆吆喝问题食品的时代的确将一去不复返了,但食品之外的其他领域呢,怎么来确保名人不帮着厂家忽悠消费者?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尽快修订广告法,将“代言担责”的理念嫁接进去。
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法已经度过了十几个春秋,法律上的漏洞却让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广告法已经到了应势而变的时候。近两年来,不断有学者和人大代表提出要尽快修订广告法,根据“虚假广告泛滥”的现状将“代言担责”的规定写入广告法。
此次食品安全法清晰界定了名人代言问题食品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名人代言”再度成为舆论焦点,这实在是广告法顺势契入“代言担责”理念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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