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交警局昨日召开的2008年总结大会上获悉,今年该局将实行新的执法举措,包括为确保执法过程中公开公正,即日起不再隐蔽执法(2月19日《晶报》)。
隐蔽执法自实行之日起,就引起了众多非议。
从深圳市叫停隐蔽执法,我们可以对之作伦理的审视。
隐蔽执法借用电子警察的做法虽然具有科学性和高效性,但当罚款行为产生时,交管部门并没有当面告知并即日教育违法公民,只重惩罚不施教育。并且,电子眼或交警地偷拍的影像资料并不能完全如实反映违章车辆的真实情况,如套牌车辆,以此作为罚款的证据显然有失公平。加上,政府与公民间的信息不对称,有个别地方不但没有公布电子眼的位置和提醒标志,而且连惩罚之后的信息也没有及时公布,公民只能通过昂贵的声讯电话和上网来查询,公民还得为本来就应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买单。
另外,如果政府和执法部门消极怠慢于关注和维护公众利益,那么就会产生信任危机。一旦信任危机产生,公众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就变小。交管部门不信任公众可以自觉遵守交通规章,不致力于建设共同伦理价值,却反而选择了通过电子眼等方式来规范和限制公众的行为。这对政府维护公共利益有着很高期望的公众来说,过分依赖这一执法手段势必导致信任危机。
任何技术手段如“电子眼”的使用等,必须遵循一定的价值,如果不解决价值方向问题,那么手段性的技术设计再科学、再精巧、再合理,也没有任何意义,还可能产生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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