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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特侦组对陈水扁家族系列弊案的侦结起诉,宣告了这起惊世骇俗的重案已取得阶段性结果。唯独陈水扁竟能获得法官裁定无保释放,对普通人而言,起码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但感情是一回事,司法制度又是另一回事。
在台湾法律的语境里,陈水扁被释放的意思是保释,而非无罪。诚然,按内地法律的惯例,犯有重大罪行的嫌疑犯都是要在看守所里关到判决生效,而后移交监狱服刑。但是台湾的法律结构是以包括宪法在内的“六法全书”为基石,其《刑事诉讼法》就是六类基本法的其中之一,而检察官与法官的不同分工也处处体现了权力分立的影子。
特侦组所属的最高检察署,其全称叫“最高法院检察署”,以此类推到全台各级地检署都是如此。在司法机构施行“检审分隶”之前,检察署隶属于“司法院”,各级法院虽也隶属“司法院”,实际操作上却是由“行政院”监督。所以台湾社会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上了些年纪的人认为“法院是国民党开的”,其实是有历史依据的。到了蒋经国任内的1980年,随着“立法院”通过《司法行政部组织法》变更为《法务部组织法》的立法程序后,检察体系开始与法院系统脱钩,台湾逐步恢复审判机关独立的法律秩序。自此以后,检察官是名正言顺的公务员,各级检察署隶属“行政院”法务部,各级法院则归“司法院”管辖,行政权与司法权互为杠杆的平衡机制延续至今。
由此,具体到陈水扁被释放的个案上,特侦组代表检察系统行使案件侦查权,在这个阶段为了办案的实际需要,检察官可依据已掌握的证据向法院提出声请羁押的请求,法官则依据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判断是否应该羁押被告人,这个阶段的主导权在检方。但是,一旦检方正式对被告提出公诉,那么案件的法律程序就进入了法庭审理阶段,是否继续羁押被告人,主控权在受理法官。
台湾《刑事诉讼法》里还有一个法律名词:交保,他的意思是被羁押人交付押金后,换取在该案件调查期间的个人人身自由,押金(交保金)要押多少,则要视案情轻重由法官决定。交保机制的存在其实是落实司法人权的指标之一,这项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权力,随意羁押嫌疑犯,造成无罪推定下的公民人权遭受侵害。
在陈水扁交保案的法庭审理中,检察官认为释放阿扁会对证人的供词起到负面影响,而主张继续押人。但《刑事诉讼法》明文要求检察官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阿扁出去后会干预司法公正,但到目前为止特侦组仍然缺乏说服法官继续羁押陈水扁的证据。本案中的受理法官据此裁定,在以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被告于审判中应遵期到庭的条件下允许陈水扁交保。
不过也有电视名嘴和国民党“立委”指控受理法官的政治立场是深绿,所以故意偏袒陈水扁,而会有这种解读也源自于台湾《刑事诉讼法》的“自由心证”原则。两岸四地中除香港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系,内地、澳门、台湾都是大陆法系,台湾则在其《刑事诉讼法》第155条明文规定:“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本于确信自由判断。”而自由心证就是大陆法系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然而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约束法官断案时,心中不能有蓝绿颜色,当政治想象掺杂进司法程序中,所谓司法独立也就是一句废话了。
台湾检察官权力之大曾一度造成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的司法悲剧,检察官代表政府当局提起公诉,却由于检察官个人的法学素养良莠不齐,使得公正的守护者变成人权的迫害者。事实上,台湾社会一直都在尝试如何取得侦查案件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公约数,只是分寸拿捏的难度之高,往往令司法机构吃尽苦头。
释放陈水扁并非等于法官推翻了特侦组起诉书的内容,更不意味着扁家确凿的犯罪事实得以平反,这只是一种司法实践上贯彻无罪推定的程序正义。陈水扁一案的历史意义,使得审判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他的第一步就要从程序正义出发,这样办下来的铁案,才能令人心服口服。
(作者为台湾问题搜狐特约评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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