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来备受瞩目的地方检察院进京拘传央视记者案,日前得到最高检的正面回应: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本人认为,在本案中,李敏受贿案的确是由杏花岭区检察院提起,并请求最高检指定他们管辖。而最高检当初或许并不清楚案件来龙去脉,更不知李敏是有可能因监督性报道而受到该检察院的选择性执法。因此,鉴于当初杏花岭区检察院对全案(李敏涉嫌受贿只是其中的“小插曲”)的掌握,指定其管辖此案,并无不妥。
虽然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对于检察院、法院整体,目前没有要求回避的规定。但现在最高检察院了解到相关详情之后,哪怕是从社会影响等方面考虑,也应该行使指定管辖权,变更管辖检察院,以使案件办理更加公正,同时也消除普通公众的这一疑虑。
同时,这事给记者李敏也是一个教训。据其律师透露,根据他目前掌握的材料,当事人吴某的弟弟(采访举报人)花22万元给李敏买了一辆轿车,但这是出于私人感情的馈赠。另据报道,李敏第一次采访杏花岭区检察院是在一月前,此后吴某的弟弟便开始追求她,李敏也曾数次向朋友们提过此事。
鉴于此,很多人认为作为恋人关系,李敏受赠贵重的东西也在情理之中。但本人认为,李敏同样犯了缺乏“回避意识”的错误。虽然没有什么可以干涉恋爱自由,但当她采访的案件尚未了结,就与当事人亲属产生恋爱关系,的确容易授人以柄;而且即使是在恋爱,也应有避嫌和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对于收受贵重物品等行为应自觉回避,等案件了结以后受赠也不迟。两情若在长久时,未来的日子还长着呢。因为,当一个可能有求于你的人即使从内心深处对你心生爱慕,不要说馈赠,就连爱情本身,也需要保持适度的冷静,观察一段事件再说。当然,俗话说爱情让人疯狂,但职业的敏感却是时刻不能忘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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