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赴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详见今日本报A12版)。
不妨先把央视女记者还原为一名公民
“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派人进京抓记者在先,这次是山西检方进京抓央视女记者,这几个字眼一经组合,便对民众产生了巨大的视角冲击,网友的潜台词很明显:你一个小小的地方检察院,凭什么抓中央电视台记者?
笔者认为,在当下,首先应该将央视女记者还原为一名公民。如果因为这名记者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们就大惊失色,就错愕不已,这说明我们的内心还是存有等级观念。同时,如果我们老是盯住央视、记者这几个关键词,就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那就是,如果地方检察院抓的不是央视记者,就不会造成轰动,就没事,就尽管抓。事实上,只要不符合规定,无论是抓央视记者还是抓一般人员,哪怕是一名乞丐,也是不允许的。
应该承认,在现实语境中,一方面我们对特权深恶痛绝,对等级观念颇为诟病,另一方面我们又自觉不自觉地陷入等级观念的泥淖中。这有人性的因素,也是因为在一些领域的确存在不公,确实存在名人享有较高待遇的现象。比如钟南山的电脑丢了,警方旋踵之间就能找到;王志的手机被偷,警方的破案效率极高。
具体到这件事,由于真相未明,当事记者是否有不当行为,当事检察院是否有违法之举,都有待更高的部门予以认定,但当前,我们还是不要过度凸显记者的身份符号为好。如果女记者确有不当行为,就该受到惩戒;如果检察院有违法之举,照样严惩不贷! (江苏 王石川)
有“报复性执法”之嫌,我们却很无奈
我们注意到,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事件背后的关键词是:记者舆论监督——检察院被指滥用职权——记者接受当事人贵重物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记者刑拘。仅从新闻披露的情节看,无法判断记者的行为是否涉嫌受贿,但从程序正义角度,我们就不难看出,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作为舆论监督的直接对象,而且被指涉嫌滥用职权,属于一则负面报道,反过来却指责记者涉嫌受贿犯罪,进行立案调查,程序明显不公,存在严重的“报复性执法”嫌疑。
然而这种做法尽管受到广泛质疑,但从形式上看,山西检察官的做法却是完全“合法”的,因为他们的个人证件、拘传证等执法证件齐全,甚至还有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明显是吸取辽宁西丰进京抓记者事件的教训,有备而来。因此,明明涉嫌“报复性执法”,我们却十分无奈
朴素的法律意识告诉我们,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找不到可以要求检察院进行回避的明确法律依据。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对象只涉及到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办案人员的个人回避问题,而不涉及作为一个机关单位的检察院的整体回避问题。另一方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办案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最终由本院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这样的设计又如何能解决检察院整体回避的问题呢?
总之,频频出现监督对象对媒体记者的“报复性执法”,归根结底是相关法律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法治需要了 。(山东 李克杰)
应该宽容舆论监督的“试错价值”
这条新闻雄踞当日门户网站排行榜榜首,只是当你点开新闻或许又会有些失望。因为和张志国的“纯法盲行为”相比,山西版的抓记者事件虽然不无可指责之处,但未留下太过明显的司法硬伤。
李某等人采访的这起案件中,检察长何书生就牵涉其中。何书生还曾电话“威胁”:“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根据现有资料,我们只能产生一种联想,即李某等人的采访报道,触怒了何书生和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在他们眼里,这种舆论监督属于“负面报道”。看来在对这种所谓的“负面报道”上,何书生和张志国的感觉并无两样。只是作为检察官,何更知如何“善用法律”,“合法”地对不听话的记者施以惩戒。
再次出现的“进京抓记者”新闻,也提醒我们,对所谓的“负面新闻”欲除之而后快显然不是对待舆论监督的正途。
何况新闻的“正面”与“负面”,并不像楚河汉界那样分野明晰。它不能以从政者个人好恶来判定,真正的衡量标尺只能是公共利益。只要报道最终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则该新闻肯定不算负面。而某些地方官员之所以对其如临大敌,或许是因为自己与之多少有些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
但这种做法殊为不智。我们必须清楚,舆论探寻真相本就包含着试错成本,这又是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允许这样的经验积累,才能使得舆论监督日趋成熟理性。这样的格局形成后,所有人都是受益者。具体到该事件,即便李某有些情感纠葛,报道存在有违客观之处,被监督方也应多一丝包容。(重庆 李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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