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高港刁铺中心小学在80周年校庆之日,让家长按照学校发出的“赞助”请求,交纳“份子钱”。(11月29日《扬子晚报》)
学校以“校庆”之名,行敛财之实,这算不算受贿行为呢?
依据最高院、最高检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将依照刑法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虽然校长一再解释,家长交“礼钱”属于自愿,但一些家长之所以在“交与不交、交多交少”的问题上左右为难,就是因为他们有所顾忌,怕自家的孩子被老师“另眼看待”。这说明学校已经在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自身工作之便谋取利益。
学校在门口摆起账桌,放上验钞机,分明拉开“招财进宝”的架势,这难道不是一种强烈的索贿暗示吗?
时下,仍有不少学校非常热衷于利用校庆或其他节日庆典活动,发动家长拉赞助、搞捐款,有的甚至将数额张榜公布,与班级成绩和学生评优挂钩,这些变相敛财的做法,不仅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而且滋长了校园不正之风。所以,现在应该是法律站出来匡正教育者权力的时候了。
但是,由于“两高”《意见》中关于教师商业贿赂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仍存模糊界定,可能会影响到教师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可操作性。就像校庆敛财行为一样,明知是一种受贿行为,但是,究竟该对谁定罪,如何量刑?显然,还需要法律在教师受贿罪方面进一步量身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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