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并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包括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这是中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中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其与当前经济形势恰成反周期,符合温家宝总理所提“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自1998年以来,中国的税收增速远远快于同期经济增速,两者之比(税收弹性系数)一路攀高至2007年时的2.72,这种情况发生在一个整体税制呈累退性的国家中(理论上说税收弹性系数应该小于1)足以说明其税收增速长期处于超常状态,边际税负增长与宏观经济增长实际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负相关性。
减税除了对宏观经济产生刺激作用外,增值税转型改革还可有针对性地产生三种效用:其一,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下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其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不当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推动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其三,缓解中小企业负担过重的不利状况,促进城乡劳动人口充分就业。
尽管增值税转型改革具备诸多正面效用,但其全面推开并非一路畅行无阻。究其原因,最主要的顾虑有两点:其一,2003年起,中国经济明显进入快行轨道,投资增速连创新高以至成为宏观调控首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能够起到刺激投资作用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确有引而不发的合理性;其二,中国特殊的发展模式及较低的发展水平需要继续“集中财力办大事”,而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三成以上。因此,事关国家经济基础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自当慎之又慎。
不过,伴随形势变迁,增值税转型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效用已经降至可控范围。譬如说,由于国际经济环境骤然趋紧,中国经济增速已经连续五个季度出现下滑,因此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已经成为各类政策聚焦的重点;再譬如说,根据前期试点,试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部分地区反而因税源扩大而间接受益于该项改革,地方财政收入连年取得大幅增长。
明年起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正当其时,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着力于协调好利益调整可能带来的次生矛盾,以及借此契机进而着手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税制改革。应该看到,完成这些任务并非轻而易举、水到渠成,难点仍在于各级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不匹配,以及现行财税体制与官员政绩考核制度之间不匹配等先天不足。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之时,正值中国经济逐步转入紧缩通道之际。如果财政收入增速有所减缓,会否因此导致地方政府迫于支出刚性和“政绩竞争”的需要,额外加剧其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及扩大地方可独享收入来源的冲动?我们认为,消除类似担忧的最好办法,只能是推动财税体制尽可能满足激励相容性原则,确保各级政府自利地达成自身目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履行政府理应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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