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被免职的最高级别的司法官员。(10月29日《西安晚报》)
许多司法界的朋友听到这则消息后,都表示惋惜,因为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黄松有不仅被认为是“学者型”法官,著述颇丰,而且组织过最高法院出台的一系列民事司法解释和推进执行体制改革。
学识这东西,在缺乏道德与内心自律的法官看来,是一种职业技能,而不是对灵魂进行净化的圣水,对于一些法官来说,掌握越多的学识,可以让他在职业领域如鱼得水,但改变不了他的贪婪本质;甚至,拥有更多学识可能会让他拥有更多的技巧制造更多的贪婪机会。学识这东西,也可以给一些法官拥有光鲜的外表,让人仰望,但无法让其真正服膺这些学识中的微言大义。学识这东西,还有一个妙处在于,它可以让高职位的法官用煌煌大论来教诲下级法官,帮忙他们“反下属腐败”,但从来不会想到要反自己的腐败。归根结底,学识这东西比道德更脆弱。
四川省政法系统的一次会议上提出,要把“不可收买”作为法官最重要的品质。我不想否认学识对于一个法官的重要性,也不想否认近些年来我们推进“法官职业化”、“法官精英化”的努力。但是,对于主持正义,司职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来说,某种程度上,“不可收买” 确实比学识更重要些。如果一个法官像黄松有一样暗中搞腐败,那么学识反而可能成为他们腐败的遮羞布,因为在学识的光环下,人们平添了几分对于他们的信任。而一个容易被收买的法官,无论有多好的学识都无助于帮忙当事人接近正义,甚至某些时候,法官会利用学识来曲解法律,为枉法裁判添加合法的注脚。曾经有西方的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上说过:“实际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看来,必须注重法官本身的修养与品质,古今中外亦然。
当然,“不可收买”品质的形成,并不是依赖于法官的内心道德自律,更重要于依靠制度建设,要让司法具有独立的品质,法官正当审判不受外界的干扰;同时,法官本身也要受到舆论、媒体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让“不可收买”成为法官内在的动力与外在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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