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川区太和镇40岁的唐尚海在渝中区大坪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不料手机里面存有一段黄色录像。今年9月18日,唐尚海和朋友陈海军坐火车到怀化。一名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唐的手机发现了这段黄色录像,遂以唐尚海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
这名乘警的职责是查票,但他却让旅客将“车票、钱包、手机”都让他检查,并且,他还“擅自打开手机,熟练地查看各项功能”,一如铁路上千千万万的乘警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形下检查我们的身份证。在违法执法中,乘警终于“发现手机里居然存了一段黄色录像”,然后,以唐尚海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我不知道,警察此项执法何来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手机显然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仅如此,公民的手机、电脑等公民私有财产,也是公民的精神“居住”的地方,它收藏着公民的电话、私人记事、各种娱乐爱好等个人信息,是公民精神安身立命的空间,是公民的精神城堡,是隐私,同样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千军万马不能进”的地方。
但是,这名乘警却可以毫无依据地让公民交出“精神城堡”,并肆无忌惮地到“城堡”翻箱倒柜,终于发现光着身子躺在床上的夫妻,而显得异常兴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只有在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等情形下,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但是,试问,我们有几个人在坐火车时,在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下,没有遭到随意检查身份证呢?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警察通常只能记住这一条,却忘了下一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更重要的是,他手机里的淫秽录像并没有传播,并没有妨碍谁,警察凭哪一条法律来处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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