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6·28”事件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群体性恶劣事件。作为负有重大的领导责任的县委书记被免职,是再正当不过的了。但近期媒体报道,一些瓮安干部对当时的县委书记的评价是“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做事清廉的‘好书记’”,认为在他任内发生“6·28”事件是个悲哀、遗憾。
按说,官员“下马”是自身有问题———或贪污受贿,或失职渎职,给党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理应问责。但是,为何少数为其捧好呢?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不能说没有客观原因:一曰有政绩。有些民众往往拿这种既搞建设又搞腐败的官员,与那种搞不好建设却钻营腐败的昏官相比,难免发现“下马”官员的“可敬”之处。二曰得实惠。“下马”官员本位主义严重,一事当前,先为自己的单位或小团体利益打算,甚至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似乎是在为群众谋利益,实则是在沽名钓誉,谋取更多的个人好处。一些群众往往被现实利益假象所迷惑,而发出所谓“好官”的感叹。另外,从对腐败官员处理的全过程看,后期的警示教育工作不够,剖析问题的原因不深,道理阐述得不明,也导致有些民众在情与理之间没有摆正位置而产生认识上的错位。还有,有的媒体宣传报道不够客观,将“下马”官员说得一无是处,引起了一些人的逆反心理。
虽说民众为“下马”官员捧好有其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我们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如果任其存在和蔓延,就会混淆人们对反腐败的认识,抹杀反腐败成果,消散全社会反腐败的力量,甚至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攻击、诬蔑我们党和政府的口实。对此,我们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舆论,主动理顺民众的思想情绪,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反腐败形势,认清腐败现象的本质,正确看待对“下马”官员的处理,坚定地站在党和政府的立场上,使社会上的不良舆论没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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