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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介入“家暴”请先想好“退身之策”

  近日,由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细胞,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这个“宁静的港湾”,而且也冲击了整个社会的秩序基础。

为此,国家公权才有必要介入被视为“私人领地”的家庭内部,甚至通过立法向家庭暴力说“不”。

  然而,在确认公权干预正当性的同时,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对家庭暴力实施恰当的治理,却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实践性难题。《意见》虽然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范围,但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却面临着规则制定者所难以想象的诸多困境。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当夫妻间普通的吵架招来“110”民警时,该怎么办?是充当好心的“马大姐”耐心调解,还是将滥报警者科以行政处罚?

  不可否认,在许多场合,出警对于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弱势人群的人身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一般的家庭暴力也能起到遏制的导向作用,但简单的执法处理不足以承载起弥合家庭裂痕的功能。而只要不能从根本上修复这种家庭裂痕,对家庭暴力的治理而言也就必然是“治标不治本”。

  因此,在我们作出此类公权介入家庭私人领地的同时,必须持有充分的谨慎,不单只关注这种介入的正义性,更需要关注民警介入所带来的上述种种实践问题。如果不事先设定好公权介入的贴切方式,如果不为公权自身设定妥当的“退身之策”,那么很可能让冒然介入的公权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与此同时,在制定此类决策时,除了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是不是也应当征求广大基层民警的意见?毕竟他们才是最终面临执法难题的人,如果民警自身不能认同这样的介入方式,那么执行起来必将大打折扣。

  其实,家庭暴力的治理并不是单纯制度层面的问题,它更是一个文化层面的问题。在中国,家庭暴力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它是在传统“三纲五常”式家庭伦理秩序被打破,而现代法治型家庭秩序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产生的。对于这样一种文化“断档”背景中的社会不良现象,我们的治理手段应当谋求更深层次的文化转型对策,谋求更广范围的制度嬗变技艺,在实现现代家庭法治化的伦理秩序重建过程中,将家庭暴力的毒瘤剔除干净,为社会和谐输送一个个文明的家庭细胞。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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