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城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周的盲道“无障碍出行”专项整治行动。损毁或违法占用盲道、占道从事无照经营、占道堆物等12项违法行为将受查处。(8月26日《新京报》)
北京此次针对盲道采取的专项整治行动,毫无疑问是在为下月于北京举办的残奥会扫清“障碍”。
一个城市盲道的存与废,不仅关系到对残疾人关爱力与不力的爱心问题,更牵涉到城市管理者能否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并尊重公民权利的法律问题。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同时强调,“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那么,何谓及时?残奥会临近才想起整治违法占用盲道的行为,能算及时吗?
的确,对于盲人等残疾人士而言,城市无障碍设施对其日常生活来说,绝对不可或缺。故而对肆意侵占盲道等“无障碍出行”设施的违法行为展开的整治行动,不应仅限于北京一个城市,更不应仅限于残奥会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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