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正为解决中国社会的养老问题着想,实现凡是“个人购买养老保险”就“免税”,倒不失为一个较为公平的办法。
据《北京晚报》报道:“个人购买养老保险有望免税”,并且做了测算,“年薪12万”者可“节税7200元”。
这则报道的新闻由头是:“保监会在天津滨海新区启动试点,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记者的这段文字在表达上没有错误的话,那么,所谓“个人购买养老保险有望免税”实际上被限定在单位和个人双方缴费的“补充养老保险”范围内。并非像报道的标题误导公众的那样:似乎只要是个人购买养老保险,不管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都可获得免税待遇,而且免税的额度相当可观。
保监会试点的真正目的似乎是想把“契约式”的“商业团险”也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此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几乎是同义词。国际上很多大公司、大企业,甚至包括大学、医院、科研机构,都有为自己职工创办的储蓄式养老基金。按中国人的习惯说法,这是“单位”的职工福利。单位将自己的养老基金委托给专业的金融机构去经营,以“信托”的方式来保证自己得到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现在看来,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可能又会多一种选择,即“养老团险”。其实就是让单位直接给职工用“团购”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养老团险之间的差异以公众更为熟悉的个人理财方式来打比方,前者好比是委托理财,后者则是购买保险。
这篇报道除了“以偏概全”外,还有一些不合常理的说法,譬如,保监会怎能决定“税收优惠”政策呢?其实,选择在天津滨海新区做这项试点,应该是保监会利用了试验区享受的优惠政策。所以,“有关专家”说,“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试点成功后有望在北京等全国城市普及”也许只是一个理想中的愿景。
当年在讨论将税收优惠扩大到“企业年金”时,曾有过一个不同意见,即企业年金只是少部分单位和企业才能进入的“富人俱乐部”。为证明所言非虚,可以看一看《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字,到去年年底,全国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仅有3.2万户,缴费的职工人数仅为929万人,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的6%;而累计结存的企业年金基金却有1519亿元,相当于累计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20%。在这样的情势下,政府再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是否有失公平呢?
令人担忧的是,其实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并不总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如果一种制度只局限于少数人,那么,社会保障就成了一种特权。现在为少部分单位和企业的福利安排一再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是否合适?
如果真正为解决中国社会的养老问题着想,实现凡是“个人购买养老保险”就“免税”,倒不失为一个较为公平的办法(也许记者盼的就是这个,所以才有“混淆视听”之举)。有专家提出“个人储蓄、社保和商业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这个说法不太准确,应该是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美国政府用免税的方式来鼓励个人进行养老储蓄,我们也是可以学习的。譬如鼓励公民每月向自己的养老账户中存入500~1000元,这可以免个人所得税,但是要到60岁以后才能提取。这样的政策安排可能更加公平合理,也更会得到公众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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