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近期改革纲要》出现在深圳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关于反腐工作,《纲要》提出借鉴香港特区廉政公署模式,研究创新反腐廉政的工作机构和运作模式,通过特区立法赋予其必要的权限,拓展监督的范围和职能,授予必要的手段,加大反腐廉政工作力度。
鉴于香港廉政公署的卓越公信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政府官员建言,中国大陆可以吸收甚至移植香港廉政公署的相关经验。从积极方面看,廉政公署作为国际上一种有效的反腐肃贪模式,对于我们当然具有借鉴的意义。然而,我们须知,廉政公署再好,它也不可能拿来就用。因为,它的形成和运行有其独特的社会、体制和文化环境。廉政公署的模式肯定是可以为我们所用的,但是,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必不可少。
首先,要切实保证反贪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廉政公署行使权力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公权对另一种公权或影响公共利益的私权进行监督的过程。在香港,廉政公署所拥有的监督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执法权是至高无上的,它可以完全不受干扰地越过常规的行政、检察和警察机构展开调查。在内地,现在虽然也有专门的监察和反贪机构,但是,处在我国特有的权力体系之下,不少案例表明,反贪机构在办案时,常常会受到诸多方面力量的掣肘。
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和利益申报体系。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和利益申报体系,不仅可以使官员们的财产收入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而且可以让反贪部门从中掌握官员们的诸多信息,以便通过其中的蛛丝马迹寻找任何可能的贪腐证据。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和利益申报体系,而在内地,相关法规仍存在极大缺失。
最后,要形成一个真正的“零忍耐”氛围。虽然,与香港人一样,内地公众对于贪腐行为也是深恶痛绝,人人喊打,但与香港不同的是,内地的这种“零忍耐”缺乏细致可行的制度保障。在香港,公众对于贪腐的“零忍耐”是通过严格的制度培养出来的。相比之下,内地的受贿定案标准显然过于宽容。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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