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中物协20081号文件。文件中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而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2月27日《东方早报》)
相信很多生活在小区中的人都和笔者一样,看到此条新闻都吃惊不小:“保安”竟是一个长期被误读的称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其服务成本中也没有“保安费”的表述。
也就是说,“保安”其实并不“保安”,而只是“协助做好安全防卫工作。”
按这样的理解,“保安”更名为“秩序维护员”似乎更恰当一些。但问题是,在交易习惯中,业主们所理解和认可的“保安”,就是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也正是在这个前提下,业主们才愿意支付与此相当的物业管理费。并且毫无疑问,物业公司对此是持默认态度的,实践中保安员也承担了相关的职责。日前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保安员决不仅仅是“维持秩序”。
既然如此,对业主而言,“保安”称谓之变,当然不仅意味着以后叫起来会更加别扭,还意味着物业服务大幅度缩水,付同样一份钱,却买不到等值的服务。在物业公司与业主处于信息、资源、博弈能力严重不对等的现实语境下,“协助做好安全防卫工作”这一个弹性极大的表述,甚至极有可能将业主置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从而将自己该负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其性质,相当于单方面更改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此,业主当然会表示强烈质疑,用他们的话说:“如果仅仅是维持秩序,维护员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简单地将此举定性为“帮助物业公司规避责任”未免武断,但更名背后的权益之争却是十分清晰的。保安工作是物业服务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重点和难点所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冲突,常常集结于此。“保安”更名,或者准确点说改变“保安”的服务性质,其实就是一次权益的重新分配。
市场经济下,有争执就想办法解决,这并不奇怪,但前提是: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由此来看,“保安”并非不可以更名,但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来下文件提出更名,首先就违反了程序正义。“任何人都不能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作为一家行业协会组织,姑且不论是否有权力对《物业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做出解释,单是其物业服务企业的“娘家人”的身份,就无法取信于公众,也就难免招来非议。
目前,“保安”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这个职业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地位都带有极大的随意性。这是一个法制缺憾,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和组织都可以进行解释和界定。我以为,有权力对“保安”职业定性的应该是权威而独立的第三方:要么是《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者,要么是相关政府部门。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