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反腐败工作的热门话题,各地各部门在这方面虽然经常强调,但总体来说收效不大,“一把手”说了算以至于走向腐败的现象没有多大改变。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高新民近日在《学习时报》上发表文章指出,“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依然权力过大,虽然现在实行了党委会或全委会票决制,但在实际生活中,“一把手”仍可在多个环节起重要的影响和引导作用,最后体现的还是“一把手”的意志。
大,即手中权力大。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一把手”的权力依然过大,过于集中,财务权、用人权、决策权等各个方面,大大小小的权力都掌握在“一把手”的手里。四川省川投电冶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铭泰在悔过书中说:“在业界我被称为老大,我不同意董事会给我配副总经理,公司的集体领导权被我架空了,公司的事由我一个人说了算。”山西省政协副主席吕日周说,他刚当县委书记那阵儿,主持召开讨论干部问题的常委会会议时,大家都不说话。后来一位老常委说:“我们的习惯是书记先说,听完书记说,顺着书记说。”吕日周还说,他们那里有这样的话,“一把手说一不二,二把手说二不一,三把手说三道四,四把手是是是是,五六七八九把手,光做笔记不张口”。吕日周的话形象生动地道出了“一把手”的绝对权力。
小,即监督力度小。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监督工作中的弱项,特别是对企事业单位和相对独立部门“一把手”的监督更弱甚至是一个空白。其实西方国家中的某些官员权力也很大,但因对官员制约和监督的力度较大,因而他们想搞腐败也力不从心。我们对官员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规定中写得多、讲话中说得多,而在实际行动上做得少。如果问一些单位,他们对“一把手”的监督做了哪些具体的、看得见的工作,恐怕不少人讲不出来,因为大部分单位在这方面没有做多少工作。正如人们所说,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上,下级监督不敢、同级监督不愿、上级监督不便,情况的确如此。
多,即腐败案件多。缺乏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造成了“一把手”在贪污受贿案件上占了大多数,包括案发时在岗的和已经退下来的“一把手”,以及那些虽为副职却分管某项工作的领导。北京市检察机关近日将近5年职务犯罪行为归纳为“六大特点”,其中之一就是“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在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查办的大案要案中,“一把手”犯罪的比例高达70%。又比如在安徽省仅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先后就有18名县委书记因腐败被查处。近几年查处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大型企业高管,基本上也都是“一把手”。
少,即目前制约措施少。对于“一把手”手中权力大、腐败案件多的现状,目前有关部门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制约措施比较少。如在针对“一把手”或权力过于集中的人员,制定一些制约、分权、公开的实际而具体的措施方面,还有很大差距,致使某些“一把手”的腐败,现在正每日每时地在其权所能及的地方继续着。据本人了解,在省市一级对“一把手”制约措施上,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制定了“各部门‘一把手’不要直接管钱、管物和参与基建项目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措施;上海市检察机关与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联手试行“纪检监察组织派驻”的体制;湖北、湖南、江西省等部分企业为了制约“一把手”,制定了“企业重大决策必须由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的措施。除此以外没有见到其他地区的有关措施。
对多发病要施以良方猛药,治生理病如此,治腐败病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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