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相关部委近日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相比以往,这两个“办法”在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方式,以及保障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始于1999年,实施8年来,由于保障底数不清,加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等原因,这项工作虽有所推进但进展缓慢,迄今只有54.7万户最低收入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保障,不足目标总数6%,因此,如何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解决好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工作任务。
住房制度改革一路走来,最基本的一条经验是,政府、企业、个人与其他组织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责任范围,社会政策、经济政策应依据不同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作出的贡献,保证其获得相应权利与资源,只有这样,才能在“以公平为基础、以效率为导向”的原则下,促使住房制度不断向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长期协调的方向而发展。
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是人多地少,加之国民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城市化进程则不断呈现加速之势,凡此种种因素势必导致相当部分人口难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基本住房(某项研究表明,未来50年我国将有5-6亿人口需由政府提供福利住房),这就要求政府把抓好包括廉租住房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当作大事来抓,进言之,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固然应依据财政负担能力量力而行,但在各项支出统筹安排中,对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次序摆放应与“居住权事属基本人权”的认识相一致。
廉租住房的福利性决定其资金供给很大程度上要靠财政无偿投入,一些地方政府暗中抱有消极心态,只要当地财政稍有吃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就有可能挪作他用,这种担心最直接的例证是:此前财政部曾要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2006年全国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3000亿元计算,理论上可提取约150亿元供廉租住房建设,但在实际中,去年全国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仅为40亿元,来自土地出让净收益的部分更是只有3.1亿元。
相关部委近日发布的两个“办法”当能对扭转上述尴尬局面起到积极作用,只不过,鉴于我国廉租住房建设或将长期存有比较大的资金缺口,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和对于他们的评价机制也很难在短期内发生大的改观,因此,在当前阶段,除了加大财政拨款、加强财政监督等直接手段外,还应尽快挖掘出更为灵活多样的市场化手段与之相配。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有两条:一是调动各路资源尽其所用,二是提高地方政府主观能动。
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是行不通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应该是,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要求既要防止市场机制被滥用,也要防止市场机制被搁置。具体就廉租住房建设而言,仅其资金来源,就可在政府打底的基础上,试用包括项目捆绑贷款、信托投资基金、住房建设公债、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工具。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我们期盼,不断完善中的住房保障制度早日化此夙愿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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