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框架初具雏形、即将公开征求意见”一事获得权威人士的证实。上周六,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徐锭明在北京向记者确认,《能源法》正式稿最近已修订完毕,很快就将向包括民营油企在内的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证券报》10月22日)
自去年元月份,中国正式启动《能源法》立法以来,从成立跨机构立法起草小组,到《能源法》框架初具雏形,其立法过程是异常的迅速和顺利。可以想见,《能源法》的面世于众,将变得指日可待。
然而,笔者以为,即将走出娘胎的《能源法》,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普通法律,它涉及到国家能源法的定位问题,以及能源法与能源管理体制的关系问题。譬如,是否设立统一的管理能源的政府主管部门,实行“政监合一”还是“政监分离”模式等等。换言之,目前至少有三方面的关口问题,在能源法立法过程中,是怎么也绕不开的,更是无法回避的。
首先,《能源法》的定位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日益增长,中国所面临的能源压力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者以为,《能源法》作为不同于,目前正在实施的《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单行法,它理应起到统率的作用,必须承担起中国能源战略法制化的重担。这种高标准的立法,就需要立法者需要有超强的智慧,找准能源法的准确定位,进而在立法过程中,使能源法既起到统领作用,又不代替各能源单行法,并与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不发生任何矛盾。
其二,能源管理架构的组建。早在1980年,中国就曾成立过国家能源委员会,而后在1988年成立了能源部。尽管该机构生存了四年就夭折了,但将石油、煤炭以及电力管理集于一身的架构,已在形式上预演了主管机构的管理形态。现在,分管能源工作的能源局仅是一个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司局级单位,编制只有30多人。而从其管理对象来看,无论是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公司等大型能源企业,还是电监会等专门的行业机构,都比能源局要大一辈份,要么是部级建制,或者是副部级级别。在这种建制模式下,能源局根本管理不了这些机构或企业,更谈不上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系统协调和配置资源了。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尽快着手恢复成立能源部,只有在级别上升格,才能应对目前的能源管理现状需求。
最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多年来,中国能源行业长期处于电监会、发改委、商务部多头监管的状态,显然,这种监管模式,最容易形成“龙多不治水”和“鸡多不下蛋”失控局面。比如说,广为公众所诟病的“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七个部门管不了一个菜篮子”,就存在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导致了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等各个监管环节上出现空白地带。所以,笔者觉得,在中国能源市场尚不太成熟情况下,应采纳像德国或英国模式,在能源主管部门下面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显然,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譬如,在国家能源部主管下,成立一个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能源监管局,行使其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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