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3月重庆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要求取消了暂住人口管理费等收费,2003年5月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取消出租房屋登记核准制度后,这两项政策被社会广泛误解。该市公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2日再次强调,“取消《暂住证》以及治安管理费,并不是取消了对暂住流动人员登记管理,而是改用《居住证》”。
(9月3日《重庆晨报》)
相关负责人的一番“强调”,让一直以来笔者心中的迷惑豁然得释。相关负责人的话已经说得很明白,“取消《暂住证》以及治安管理费,并不是取消了对暂住流动人员登记管理,而是改用《居住证》”,并认为,对于出租房和暂住人员的管理政策误读误解,是造成出租屋失管漏管的原因之一。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居住证》比《暂住证》强在哪里?难道真像当初人们所担心的那样——其实还是换汤不换药?要回答这一疑问,必须厘清两个问题。
首先是对暂住流动人员的登记管理是否合理的问题。不可否认,在“盲流”这一侮辱性的词汇退出历史舞台后,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的限制已经日趋宽松,这种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但必须看到,相关部门在面对流动人口的时候,并没有走出传统的管理思维,对流动人口依然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在相关的管理政策中也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今年3月,某市“流动人员登记表”竟然要求填写“绰号”,并将每个登记者臆想为“高危人员”,即是明证。
就目前重庆而言,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主要有出租房登记和《居住证》办理两种途径。这两种制度的出发点和指向,都是方便了相关管理部门,而忽视了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权利。把流动人口臆想为潜在的犯罪分子,这一管理思维本身是有问题的。尽管在取消《暂住证》后,各地推行的《居住证》制度都降低了收费,甚至免费办理,但办证者在办证过程中耗费的时间、精力却并没有减少。出租房登记管理也是同样的道理。
其次才是《居住证》制度是否名副其实的问题。公安部发布的消息说,上海、重庆、辽宁沈阳、四川成都等地积极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保证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在纳税等方面履行同等义务的同时,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购车挂牌、汽车驾照、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享有市民待遇。很显然,《居住证》制度是要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市民待遇,而不是《暂住证》制度的翻版。
而在现实中,《居住证》制度的保障和服务功能很少,管理和强制的色彩却很浓。根据现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24条和25条的内容,可能意味着居住证持有者在上海工作到60岁后,必须回到户籍属地去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8月29日《东方早报》);而按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的说法,对暂住流动人员登记管理改用《居住证》,且强制每一个外来人员必须办理,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走的《居住证》制度的老路。
经济学家盛洪认为,改革开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就是我国的公民实际上获得了流动的自由;这种自由恰是我国近二十年来经济奇迹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无论是本地人(常住人口),还是外地人(流动人口),都应该赋予平等的公民权利,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如果本质上仍是“换汤不换药”,则没有任何进步意义可言。这种惠民政策“高调宣传,低调执行”的做法,还将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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