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主席是站在职工一边,还是站在公司一边?这本来是不言自明的事情。然而,日前上海一家劳动咨询保障公司职工杨某与公司对簿公堂时,他和代理律师却惊讶地发现,公司的工会主席唐某却代表公司坐在了被告席上。
上海市发生企业工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职工打官司的事例,显然属于特例,但却具有典型意义,即足以应该引以为戒。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有违于相关法律精神。《工会法》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中国工会章程》也规定,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及调节劳动争议,与企业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正如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认为的,法律明确规定工会必须代表并维护职工利益,而不能代表或维护企业的行政方面利益,这是不容置疑的。
工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职工“较劲”,在情理上也说不通。工会属于群团组织,工会主席是代表职工说话办事的“头”,而且职工作为会员是要缴纳会费的。一旦发生劳资纠纷,若职工的诉求不当,工会主席应该做好解释、协调和矛盾化解的工作;若职工的诉求是合理的,工会主席则应采取恰当的方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生企业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职工打官司的情况,当然也不奇怪,症结在于体制问题,即国企的工会主席是由企业领导班子聘任的,私企的工会主席则是由老板指定的,这就使得工会暨工会主席无法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利益。特别是发生劳资纠纷,乃至闹到打官司的程度,工会暨工会主席就会陷入尴尬的境地。当然,还有其他复杂的情况,例如企业领导兼任工会主席。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法庭查明情况,若兼任工会主席职务的人代表公司与职工打官司,则应责成企业一方更换代理人。只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程序的公正。
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法人和自然人知法守法,也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只有如此,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既体现程序公正,也体现司法公正。果真如此,相信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职工打官司之类的事情就不会重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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