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尽管郑还有上诉的权利,终审即使维持原判也得等高法复核,但在中国对死刑日益收紧的情况下,在多年来一直慎用死刑的首都地区法院,对这样一个级别的高官判处死刑,充分彰显出中央政府反腐的决心——要知道,对这等高官判死刑,绝非仅仅依据哪个具体的法条,肯定得进行综合的法治考量。
这个死刑判决其实一点也不意外。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照此规定,许多贪官都该判死,但“免死”的最近占多数,相关例子本版王威先生的文章里有很多列举。学术界发出“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对贪官已无威慑力”的呼声,舆论对这种轻判取向也很有意见。
从受贿数额来看,郑筱萸收了640万元,这还不足一些巨贪受贿的零头,为什么会判死刑呢?死刑的量刑标准不仅是数额,还有情节的严重,而郑案正在于情节的极端严重。其一,药品质量监督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这个最大的民生,“事关人命”的公权力当然不能免于死刑威慑的约束;其二,监管者的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普通腐败再厉害,尚有监管者的约束,而监管者的腐败则是一种伤及根本、危及执政合法性、让人对反腐产生怀疑的腐败,郑筱萸及其领导的药监系统的腐败,就属于这种腐败,对公众产生了相当大的心理冲击力;其三,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央为改变经济及市场秩序监管的缺失,以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标志,相继组建起煤监局、安监局、土地督察局等部门,为确保监管生效,国家投入了大量物力财力,而郑案的发生则暴露了这种监管模式的致命漏洞,再不对这种高危的监管权力施重典的话,会对其他监管部门产生很恶劣的腐败纵容暗示。其四是郑案本身的案情极端严重,正如有报道指出的是,他以中央政府在这一领域的最高主管之职,竟然直接和监管对象进行权钱交易,这种交易导致全国药品监管失控,药品监管制度几近虚设,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秩序大乱。
虽然反腐的根本还在约束权力,刑罚的有效在其必定性而非个案的严酷,但在近些年来对贪官轻判的司法取向下,这个死刑判决的警示作用和威慑力还是相当大的,更重要的是表达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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