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在美国亚拉巴马州阿塔拉城,一位中年妇女脖子上挂着一块硕大的三明治牌站在沃尔玛超市入口处,牌上写着:“I AM A THIEF,I STOLE FROM WALMARTU。”(我是小偷,我偷了沃尔玛的东西)。这位名叫莉萨的46岁妇女被控在超市行窃,本来她应被判处60天的监禁。但根据莉萨的选择,法官最终决定让她连续两个星期六的上午11点到下午3点挂着牌子站在超市门口,从而免除入监。
美联社可能会很难理解,这样一篇极为普通的美国国内报道竟然会被中国许多知名媒体争相转载。
美国“示众小偷”的新闻在中国引发热议,自然不仅仅是国人对美国人权问题的敏感。媒体转载和网络转贴的用意更多在于以美国为镜,反思我们这个从传统到现实都并不缺少“示众”的国度,究竟该如何面对这类“不法治”?
任何相似的行为,都不能脱离其背后的制度因素,文化渊源以及特定的情境来简单地加以对比。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可区分为联邦和州两套系统。基于这个国家在建国之初就根深蒂固的自治传统,不仅各州有自己的州法律,一些市和郡也有各自独立的一套法律和法规,仅在地方适用。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些触角深入到了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地方法律,其中不乏荒唐可笑的规定。Dumblaws.com就是一个专门搜集美国“愚蠢的法律”的网站,美国律师兰斯·戴维森在其《荒唐的法律,愚蠢的行为》一书中,也有类似的搜集。“示众小偷”发生在阿塔拉城,也许就像走婚发生在云南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一样。
当然,司法有其共通的理念,人权有其普适的价值,这些理念与价值并不应因地域的不同而被选择适用。即便“示众小偷”在阿塔拉城是依法而为,同样有可质疑与可借鉴的意义。鉴于国内媒体在这条新闻上的报道信息严重不足,我特意查看了美联社的消息原稿及美国媒体的相关报道,可以确认的几个关键事实是:其一,“示众”是由法官做出的,而不是警察、商场保安或是见义勇为的群众;其二,“示众”是当事人的选择而不是被强制,确切地说,“示众”是一个“交易”;其三,美国人对“示众”并不感冒,更没有出现众人围观或不时飞来几个臭鸡蛋的壮观景象。对比国内曾发生的“涉黄人员示众事件”、“超市将小偷剃阴阳头并示众事件”,以及在各大论坛上流传的小偷被愤怒的群众或联防队员捆绑于电线杆上示众的照片,美国的“小偷示众”还真有可取之处。
我并不想为美国的“小偷示众”辩护,更无“外国的月亮更圆”之盲目崇洋心态,而只是想说明美国赖以立国的法治精神是如何渗透在被国人普遍认为侵犯了小偷人权的“示众”行为中的。“示众”由法官做出,是“司法最终”原则的体现。美国并无“治安管理处罚”之说,更无“劳动教养”制度,小偷小摸乃至普通的交通违章在美国同样作为刑事犯罪看待,而定罪量刑必须由法官裁断或决定。“示众”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被告及作为被害人的商场均认同这一惩罚方式。就像国内也常有贪官自愿现身说法,辗转各地作“警示报告”,于演讲中还常常声泪俱下。我们总不能说这种“示众”也有违法治——自愿示众又何来“羞辱”及“侵权”之说?在轻微刑案中可选择刑罚方式也说明了契约精神在美国已深入骨髓,通过简便的“辩诉交易”来迅速“疏讼”并结案,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尽管这种交易也被批评损害了司法公正,但美国人乐此不疲。一个指控方、被害人与被告人三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不正是“和谐精神”的体现吗,法官又有何理由来拒绝呢?而从美联社公布的几张照片来看,都只有当事人孤零零的身影,在美国被示众与在中国被示众俨然是“冰火两重天”。美国在弗州枪案中所表现出的宽容同样表现在“示众事件”上,不但没有对小偷进行围观谩骂,反倒有一些行人认为“示众”对小偷的惩罚太过严厉了。而这家商场的经理尼尔·霍金斯则说:“至今我们听到的意见都是肯定的,大多数认为这是件好事。”
如此看来,美国的“小偷示众”虽然未必就是件“好事”,但至少不是件坏事。反观我们的“示众”文化,我们可有资格来嘲笑阿塔拉城法官肯尼斯·罗伯特的这一示众判决?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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