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两会”的会前会中,有一个和开会的方式有关的新概念引人注目———“即席发言”。它是2月份广东省政协会上尝试的;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期间,也有媒体评论认为,“全国政协大会采用即席发言方式的条件,亦已成熟”。
“即席发言”在民主政治的程序中具有怎样的意义呢?
从目前情况看,“即席发言”主要是区别于列在正式议程中的发言,具有随机性,不可预测性。从表达方式上看,它是口头的,而不是书面的。“话题不限,谁先举手谁发言,每人发言限时5至8分钟”――这就是广东政协大会“即席发言”的规则。广东省政协会今年特别设置了两个半小时的即席发言环节,得到了舆论积极评价,认为具有“讲真话的意义”,表现了民主作风。
但在我看来,“即席发言”目前解决的还主要是表达机会不足的问题,而与表达的内容是否“真话”并无必然的联系。如果民主空气浓,所有的发言都是真话;如果民主的风气不浓,即席发言也可能是假话。鉴于目前地方和全国“两会”较大的规模和较短的会期,代表、委员在会议期间表达不足是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即席发言”就是一种解决方法。
但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即席发言”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具有交流性,或者说具有交流的可能性。它是更有深意的。
那么,交流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简单地说,交流具有消除分歧、促进理解的意义,还具有思想创新、推进认识的意义。民主,既是表达性的,更是交流性的。让所有中国人民都有其代言人在民主政治的最高层说话,这解决的只是一般的表达问题。表达是有重要作用的:首先,只有充分表达了,才能让他人了解。其二,表决(投票)是最简单的表达,一句话不用说就产生最直接、最重要的结果。但是,简单的表达――表决不足以解决认识问题。民主政治不可能只是一个表决程序,因为民主更重视的价值,是通过不同利益和意见的交流、说服、妥协,不仅求得最优的选择,而且求得最有可能促进和谐而不是分裂的选择。而交流,往往是以不同观点间的辩驳形式展开的。
人们在辩论中直接看到的是分歧与冲突,这可能使人感到一点不安和不舒服;但其实,按照当代著名辩论理论学者爱默伦的说法,辩论才是“消除分歧的工具”。而简单的表决只是分歧的直接体现。所以,在世界各国民主议程中,表决程序之前,总有一个辩论程序。这个辩论程序,就是“即席发言”的。“即席发言”不一定是辩论,但辩论肯定是“即席发言”。
法国19世纪思想家贡斯当有一篇文章阐释辩论在政治议程中的重要作用。他提到:当时的宪法中,“有一条用心良苦却受到批评的详细规定,它极有利于保证使公开的辩论产生有益的结果。这就是禁止书面发言的规定。”“如果演说者只是朗读他们在默默的研究中写出的东西,那就不再是辩论,而是阐发。他们不再倾听,因为他们听到的东西无论如何都未必能改变他们打算说的话。”在全国人大办公厅研究室长期工作的学者蒋劲松在《议会之母》一书中专门介绍了英国议会平民院的辩论制度:“辩论不是议会独有的讨论方式,但却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而在辩论规则中,也恰恰有一条:“不得照念发言稿”。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都是具有创造性的,不能完全照搬西方议会的规则。但议政活动有其普遍的规律。如果说,辩论在全国两会的发言中还较为少见的话,那么,它在会期更长、规模更小的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中,就已经不少见了。关于《破产法》草案的辩论,前几年咱们在电视中还看见过。以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浩浩数千之众,在十天的会期里,确实既难以实现充分的表达,更难以实现辩论。如何建立有效的辩论制度,恐怕是两会制度正在研究的一个课题。但已经开始的“即席发言”,是一个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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