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叫李燕,一名身患重病27年、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的女孩。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的博客(blog)里,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李燕28岁,从1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直到6岁才确诊,现在的她全身的肌肉萎缩,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她爱生命,但她不愿活,因为她活得不幸福,活得很痛苦,生不如死。她认为,如果等到年迈的父母去世以后,她比在街上乞讨的那些残疾人生活得还要惨。
李燕说的有道理吗?站在她的角度,不能说她说的没道理。她说的有道理,就可以让她安乐死吗?话恐怕还不能这说。
人有生的权力,是否就代表人有死的权力呢,大概也不能这样说。人有生的权力,既是自然法则的保护,也是社会法则保护,只有两者相统一时,人才有生的权力。比如有人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处死刑,这个人就没有了生的权力。
同样,人有死的权利,也只有自然法则与社会法则相统一时,才存在这种权力。当因病或寿命极限所致而死时,既使你想生,也是办不到的,这里不存在对“死”的权力的选择。当一个人为国为救助他人以身殉难时,这才属于人有死的权力的选择。至于选择安乐死(包括一些人因种种原因自杀),是否可列入人有死的权力的范畴中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从社会法则看,人活着不仅是为自己活着,还在为社会活着,为父母姐妹、亲朋好友活着,活着其实不仅仅是一种自然选择,还包括社会责任。
同意李燕选择安乐死,将会给深爱着她的父母带来无尽的痛苦,这种痛苦甚至是痛不欲生。李燕因为不在人世而永远没有了痛苦,然而她的父母却永远地陷入了痛苦之中,那些曾经爱着她的人们也将永远陷入痛苦之中。这是不人道的。由此看来,李燕是否也有些显得自私一点了呢?既使对李燕来说,安乐死也是不人道的。真正人道的社会,应该把李燕的生命存在看的高于一切,谁也无权包括李燕本人也无权放弃自己的生命。生命的本质及其高尚之处,就是顽强地生存!
我们的社会,要为顽强生存的生命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既使当李燕年迈的父母离开她后,一个文明、人道的社会,应该伸出援助之手,给予李燕生存的关怀,让李燕的生命享有应有的尊严。也许,对于这些弱势群体的关怀,我们还有许多困难,但我们必须这样努力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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