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金融安全之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已迫在眉睫。近日,新华社报道称,这项制度的推行,有望在近期迈出实质性步伐。
这是一项必要且可行的决策。央行去年底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明确表示:“目前我国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银行体系稳健运行,法制、经济、监管环境日趋完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由中央银行和各级政府“买单”的隐性存款保障制度,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都是以国家财政做最后的补偿。眼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金融机构股权逐步多元化,金融机构中外资、民营资本逐步增多。当这些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国家出面拿纳税人的钱去进行补偿,其公平与否很容易遭致广泛怀疑。此前争议不休的“银行贱卖论”,焦点之一即在于外资“坐享”上市溢价而政府财政独力承担坏账剥离。
较为严厉的批评者说,金融机构“挟持”国家信用的做法,虽然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出了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自觉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挖肉补疮式的做法,无疑是以长期不稳定来换取短期稳定。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骤然提速,金融机构“只生不死”渐成历史,管理层在各种场合多次表示,必须尽快解决金融机构所遇到的问题,让困难重重的金融机构破产,这样可以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从实践层面来看,已经有海南华银、大连证券、鞍山证券、北京华阳租赁公司、山西华康信托、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等金融机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两年前《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发布,则为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提供了公众利益层面的制度保障。
不过,这依然带有较强的过渡性和权宜性色彩。因为国家有限偿付这一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高发,从本质上说,这种制度安排仍然表现出政府责任与市场约束的相互错位。所以,只有正式建立起激励机制相对完善、市场导向相对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在保持公众信心的前提下,构筑起合理有序、有进有退的竞争格局。
诚如央行所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各专业监管机构已分别设立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深度与广度均已取得长足进步;其二,以国有银行及农信社改革改制为标志,我国金融企业资产质量明显提高,微观基础不断夯实;其三,我国经济依然处在景气周期,宏观环境利于体制攻坚平稳过渡。
当然,作为一项酝酿已久、关涉重大的创新制度,存款保险同样面临不少困难待解决。譬如说,我国各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水平、资产规模相差很大,如果实行统一费率,则不利于奖优罚劣,如果实行差别费率,则势必导致垄断加剧;再譬如说,目前金融风险较为集中在面广量大的小型机构,由于这些企业的改制工作尚未完成,其最初保险资金来自何处亦未见定论。我们希望并相信,拟建立中的存款保险机构理事会能对这些问题作出妥善合理的安排。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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